山東省工傷保險出臺新規定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30日 07:46 大眾網-齊魯晚報 | |||||||||
本報濟南4月29日訊(記者楊飛越 實習生花小蓮 通訊員李啟國 趙永德) 今天,省勞動保障廳出臺了一系列工傷保險的新規定,明確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工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人數,未給部分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少報職工發生工傷,以及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費用;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六級傷殘,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如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增加工資,其傷殘津貼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月增加工資額的70%或60%相應增加;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被 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職工在國外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比照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同類病種費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領取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的職工和 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中止工傷保險關系;領取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的職工待遇標準,按本人申請時享受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最低不少于10年;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標準,按本人申請時享受的標準,不滿18周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一次性計發至當地平均期望壽命,最低不少于5年;用人單位未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如本人自愿,可參照上述規定從本單位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