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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壽哈爾濱分公司不讓看合同 涉嫌違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7日 13:47 法制日報

  律師認為可比照保險法中隱瞞重要情況欺騙受益人規定定性

  本報記者 郭毅

  6月5日,中央電視臺記者專程到哈爾濱采訪張奇的母親鄭杰與當年的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哈爾濱分公司(現稱中國平安人壽保險黑龍江分公司,下稱平安人壽)的理賠糾紛案,他們
也沒能看到張奇當年與平安人壽簽訂的“義務兵險”合同。

  本報6月2日刊發的《看平安保險合同咋那么難》的新聞除了引起新聞界的關注外,也引起了黑龍江省法學界的關注。

  張奇的母親鄭杰,在兒子犧牲兩年后發現了兒子交納“義務兵險”的繳費收據,主張權利三年找遍了相關部門,可連保險合同都沒能看到……就這一新聞中的主要事實,黑龍江省的部分法律界人士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非正式收據說明存在違規操作

  2001年5月12日,革命軍人張奇犧牲。2003年初張奇的母親鄭杰在整理兒子遺物時,發現兒子張奇有一張蓋有平安人壽印章,日期為1999年12月12日,保險費為230元的“義務兵險”收據。

  就這張收據,資深律師王國忠說:雖然保險受益人只有一張非正式的保費收據,但該收據已經明確記載了“義務兵保險費,保費230元”的內容。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以及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合同實際成立制度,應當認為該收據上記載的內容因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條款”、“合同標的條款”、“繳納保費義務的數量條款”和“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而另一方已經接受”的事實,僅這一張非正式的保費收據就可認定張奇與平安人壽的“義務兵險”保險合同實際成立。

  “其實,規范的法律行為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就應該根據保險法的第13條(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的規定,給投保人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所對應的條款及保險費的專用收據。”王律師認為:這張非正式保費收據的存在說明平安人壽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始就存在違規操作的問題。

  平安保險沒有明確否認非正式保費收據的合法性,但再三強調2001年5月張奇意外身故,2003年6月其母鄭杰提出理賠申請,超過了意外險兩年理賠申請時效。6月1日,平安人壽在拒絕本報采訪后,匆匆找來鄭杰的另一個兒子,再次強調理賠申請時效問題時提出:只要張奇的家人承認理賠申請超過時效,就可以商談再次提供“經濟援助”!

  理賠申請沒有超出時效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作為短期意外傷害險,其索賠時效確實是兩年。但是,應該是自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教授張恩學說,“本案中,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在張奇死亡時,并不知道張奇同平安人壽之間存在有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見到平安人壽的一張非正式收據后,又因其沒有見到平安人壽的‘義務兵險’的保險合同和保險合同條款,無法獲知張奇的死亡是否屬于‘義務兵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分析糾紛過程,理賠申請時效的起始點應該是在平安人壽明確告知其張奇的死屬于保險事故并給付兩萬元‘經濟援助’之時開始計算。所以,張奇之母鄭杰理賠請求沒有超出兩年的理賠申請時效。”

  不讓看合同可認定為隱瞞與欺騙

  對于最不可思議的鄭杰奔走三年,省市區多個部門多次出面協調,就是看不到張奇與平安人壽簽訂的“義務兵險”合同的事實,黑龍江省專業保險律師李濱說,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則處以罰款等處罰。李濱手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說,“其實,引用這條法規并不十分準確,整部保險法一百五十八條,沒有一條針對鄭杰遇到的情況,因為立法者根本不會想到會有保險人就不給保險受益人看合同的事情發生。我認為,比照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內容不給看保險合同的情形比隱瞞、欺騙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是涉嫌刑事犯罪和行政違法的行為。”

  經濟援助涉嫌制造假賠案

  還有GP19000000001063保單的問題。該保單項下的被保險人如果與張奇無關的話,平安人壽以該保單為由給付張奇的受益人“經濟援助”的行為又涉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

  6月4日,

中央電視臺記者采訪鄭杰。鄭杰再次撥打平安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95511,詢問保險單號為GP19000000001063項下的投保人的情況。攝像機記錄:95511明確告知該保險單是團體險,被保險人數為182人,是由南崗某印刷廠投保。李濱律師說:如果該保單與被保險人張奇毫無關系,平安人壽以此保單為依據給付張奇的母親兩萬元“經濟援助”,顯然是在故意制造假賠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什么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在與鄭杰理賠糾紛中行為如此反常,有業內人士提出:到底有沒有張奇與平安人壽的“義務兵險”合同、平安人壽當年在哈爾濱是否合法經營“義務兵險”?

  本報將繼續關注鄭杰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理賠糾紛案。

  本報哈爾濱6月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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