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解開公估定損的三大疑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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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3日 12:24 卓越理財 | |||||||||
文/本刊記者 陳婷 雖然公估越多介入百姓生活的好處顯而易見,但對于大多數人而言,它還是新鮮的,人們心中也還存在著不少謎團。本刊通過多方采訪,試圖解開百姓所關心的這幾個疑問。 疑問一:公估如何保證公正客觀?
無論是天平汽保險將查勘定損權托付給上海的幾家公估行,還是深圳幾家保險公司將部分業務外包給民太安公估公司,這些公估費用都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所謂“拿人錢手短”,公估行如何保證他們的定損態度和結果保持理論上的中立、客觀和公正? 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部主任王建對記者表示:“保險公司的根還在市民,也就是投保者。保險公估公司若為了保險公司的利益,得罪老百姓,最后的結果只能是導致投保者用腳投票。公估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理賠如果沒有區別,那在市場上肯定站不住腳。為了維護公估的獨立性,公估公司必須加深專業化,并保持誠信。” 民太安董事長楊文明先生則從操作的層面向記者作了如下解釋:“若是由保險公司付公估費用的案子,由于公估費用沒有專門的會計科目,保險公司只能將其計入理賠款一項,也不能預支給公估行,必須在保險公司和投保者雙方都簽字的公估定損單形成后,保險公司才可以將公估費支付給公估行。由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有權選擇是否認同公估行開除的定損清單,有權拒絕簽名,因此,若投保者不認同公估行的意見,不在清單上簽字,就無法結案,公估行也就得不到保險公司支付的公估費用。為此,公估行必須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給出一個能讓雙方都認可的結果,才可以通過自己的專業勞動獲利。” 此外,公估清單是要永久存檔的。若由于公估機構的過失,造成投保人的損失,投保人一旦將來出現什么疑問,完全可以對公估行進行責任追溯,這個時候,他們的代價將會極為高昂,包括經濟上的賠償損失和市場信用的損失。“為了蠅頭小利而放棄未來,只有最笨的人才這么做。” 廣東衡量行董事長粱洪杰說。 當然,由于我國公估業發展歷史較短,保監會王建主任表示,部分公估機構由于專業化程度不高,過分依賴與保險公司保持良好關系的現象還是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排除公估行偏向保險公司的行為,但隨著市場競爭主體的增加,公估機構的中立性應該能得到更好體現。 疑問二:個人委托公估,費用如何結算 同時,業內人士一致表示,公估公司不僅可以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由誰付費看雙方約定。 去年,第一屆公估年會上提出了《保險公估收費標準》,公估業有了普遍的行業收費規范。但這些都是針對企業相關的水險、貨運險和企業財產險等理賠和風險評估業務進行收費,理賠標的金額都較大。在個人消費領域的家庭財產保險、車險和人身險中,卻始終沒有明確規定保險公估費用該由誰承擔的問題,這些保險本身的條款中也沒有相應規定。 上海天衡公估行人士表示,公估公司一般會向委托人收取費用,但由于在理賠過程化總,個人客戶總體處于相對劣勢,因此最后往往還是看雙方約定。一般來講,應由與公估結果差距較大的一方承擔,也就是保證公估“向”著比較接近客觀事實的一方。如保險公司主張理賠2000元,客戶主張5000元,公估的結果是4500元,那么公估費用就應當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而若公估的結果是2000元,又是客戶主動聘請公估公司的,則應當由客戶承擔費用。 “這有點好比法律訴訟時,一般都是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本刊曾經進行過報道的上海首位“私人保險查勘員”、上海翟敦商務咨詢公司的總經理鄭哲如此解釋公估收費的問題。目前,具備自身核賠經驗的他,也時候也會被公估行“借用”,作為公估人員進行保險案件查勘。 疑問三:對公估結果不滿,如何處理 此外,定損分離給公估行,雖比保險公司一手包辦進步了不少,但要是碰上對公估給出的定損結果也不滿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中國保險學會副秘書長郭鋒介紹說,目前國內保險糾紛的法定解決途徑有請中介機構進行公估,請行業協會進行調解(目前只有上海等三個地區在進行試點),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種形式。 如果對公估行的報告不滿,可以繼續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繼續申請仲裁或提起起訴,公估行的查勘報告仍將作為后三個渠道評判時的重要依據之一。但要注意的是,仲裁和法律起訴只能擇其一而為之,仲裁裁決結果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經法院渠道加以變更,上海保險同業公會去年9月成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實行免費調解制度,而申請仲裁和訴諸法律都可能產生一定的成本支出。 查閱更多精彩理財文章,請登錄第一理財網(www.Amoney.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