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不同條款不同賠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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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4日 09:37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浙江的王小姐日前打來電話,反映自己在車險理賠中所遇到的麻煩。王小姐在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了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為期一年的車輛保險,保卡上注明是依據C131條款出具有關的保險憑證,對保險條款并不熟悉的王小姐當時沒有發現這有任何的不妥。 王小姐為愛車投保的主險包括汽車碰 撞險、自然災害險以及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
經過醫院的治療以及認定,受傷的高女士需要休息6個月。交警部門則進一步裁決由于本案是王小姐負全責,因此除了需要全額賠償高女士的醫療費用和兒童護理費用外,同時還需要承擔高女士所有的誤工費用。高女士的工資收入證明其月薪為1200元,所以賠付金額應為7200元。 在醫院和交警部門的鑒定結果出來之后,王小姐就拿著保單去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但令她失望的是,保險公司給予的答復是由于王小姐的保單執行的是C131條款,而且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金額為15萬元,再加上事故是由王小姐本人負全責,所以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對于高女士誤工部分的賠償,保險公司只會支付1050元的賠償。 保險公司的這一回答也就意味著王小姐要自掏腰包,來支付高女士誤工補償部分其余的6150元,這自然讓投保了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的王小姐十分不滿,在她看來保險公司理應為這起事故“埋單”。 但保險公司卻解釋說如果執行的是C231條款則將會是另外一種賠付標準,其賠付就遠遠高于王小姐現在所能得到的。這一說法更讓王小姐摸不著頭腦,作為被保險人,許多人在出現車禍之前,對于保單執行的究竟是C131條款還是C231條款根本就是一無所知,沒有任何的概念,怎么會知道一旦出事后索賠,兩種條款會有如此大的差別呢? 2004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與舊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著很大的區別,保險公司條款在2004年也明確指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投保人如果沒有到保險公司進行批改,要求按照新法賠償的話,保險公司仍將按照原先的合同來進行理賠,這就是保險條款不同的地方。既然標準不同,那么賠付金額大不相同也就不足為奇了。為化解心中的疑惑,業內人士建議王小姐前去保險公司核實自己以前是否更改過執行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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