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今天的女性,需要面對的不僅是人生不同的階段挑戰,更需要為自己的理想而努力打拼。關乎女性的保險,要注意什么?
女性保險,顧名思義是為女性量身定制的保險產品。女性保險主要可分為三大類:專用型保險,指專門針對女性生理特征設計的相關產品,例如保障發病率較高且醫療費昂貴的女性常見疾病,如子宮癌、乳腺癌等的重大疾病保險;第二類是母嬰保險,其主要保障孕期婦女與新生兒。一種母嬰保險屬于附加險,通常在女性健康險或壽險后附加投保,保險期限和繳費期限相對較長,投保年齡限制小。第二種是專門的母嬰險。作為主險銷售的母嬰險,保障的主要是婦女孕期的并發癥與新生兒的疾。坏谌愂呛亲o型保險,如女性意外傷害整形保險,承保女性因為意外事故導致整形美容的費用。
不同階段規劃不同
三十歲以前的單身女性主要關注工作、進修、旅游,或結婚費用。由于此間收入較少且不穩定,應多以保障自己為主。建議選擇保費較低的純保障型壽險附加住院醫療、重大疾病保險以及一年期的意外傷害保險。月光族的單身女性,可以考慮透過購買一些儲蓄型保險強制自己養成儲蓄的習慣。
三十歲以后的婦女大多步入了婚姻期。在此階段女性以關心家庭、生育、子女教育等問題為主。由于收入已趨穩定成長,建議不妨從健康醫療、子女教育、退休養老等三方面的來安排保險組合。值得注意的是,懷孕前可投保女性健康險。普通壽險和意外險一般都明確地將懷孕引起的各種事故和疾病列為除外責任。不過,一些保險公司都已經推出了能覆蓋妊娠期疾病的女性健康險,保障女性生育期間的風險。
此外對于單親媽媽而言,經濟負擔可能較雙親家庭重,所以自身疾病保障是單親媽媽投保的最基本類型。此外應重點考慮孩子的醫療保險,特別是少兒重大疾病保險等方面的支出。
五十歲之后的女性逐漸進入退休期。這時子女也成家業,確保無后顧之憂的晚年生活是此時期的重點。此時應考慮購買年金保險、養老險;當然,隨著年事漸高,應及早提高重大疾病、醫療險的保額。
女性買壽險的最大誤區,就是過分關注壽險的投資功能,甚至把投資收益率視為購買的決定性因素,而忽視了保險的本質功能——保障。比如買保險時先問“收益率是多少”、“這個保險與定期儲蓄比哪個劃算”等問題。以分紅保險為例,不少女性把分紅保險所分“紅利”與投資基金、股票的收益率、存款的利率相提并論。殊不知,以保額分紅的英式分紅保險為例,其最初宗旨是為了應對長期壽險均會面臨的通貨膨脹的問題,而讓被保險人享受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也不過是后期演化的產物。通過逐年的保額分紅,如初始二十萬的保額,第一年保額分紅一萬元,第二年保額分紅五千元,逐年累積,若因傷病死等觸發保單時,能領取大于二十萬元的保險金額。這樣便能有效避免因逐年通貨膨脹導致若干年后的保險金額的大幅縮水。由此可見就英式分紅保險的分紅設置完全從保險保障的角度出發,與投資收益率并無直接關系。
若有興趣可以選擇某些現金分紅的美式分紅保險五年來所分的現金紅利與五年期的定期儲蓄利率相比,投資收益率孰高孰低便會一目了然。若既想獲得保障,又擔心資產的縮水問題,不妨考慮將投資合理分散于基金、股票、保險等渠道,進行多產品搭配組合,而不是在一種保險產品上既想獲得高保障,又想得到高收益率。
如何投資婚姻中的保險
2011年7月4日獲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一條文涉及對某些“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吧形赐诵莶环项I取養老保險金條件”不屬于“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養老保險”的情形,自然不屬于共有財產。后半句可以理解為由夫妻共同財產繳付的養老保險費中的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為夫妻共同享有的債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中的“養老保險”是指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非商業保險。
與處理養老保險的方式類似,對擁有現金價值(又稱為退保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所具有的價值。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F金價值可能小于或大于實際繳納的保費總額)的商業保險,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了商業保險費,無論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甚至是孩子,在離婚訴訟時,投保人對保單的解約權或退保權,均可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對保險公司享有的債權,即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也就是說,要分割擁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夫妻分割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離婚時分割保單現金價值時,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即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近期國內保險市場出現了一款強化女性概念,為女性提供婚姻保障的專屬險種產品,其“特別之處”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明確約定為女性。根據銷售人員介紹,該險種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為被保險人,相關生存利益也全部歸屬女性,萬一婚變導致退保,其退保金也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只能歸屬女性。這種借《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而進行的宣傳噱頭顯然值得商榷:《婚姻法》規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是(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一方財產的范圍均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不能擅自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外該保險的宣傳混淆了生存利益、保險金與現金價值的概念。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分割的是保單的現金價值,與女性作為受益人應得的生存利益還無關系,因為此時未出險,尚不能產生受益人。無論保單如何規定,婚姻存續期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購買的保險,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用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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