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避免代理人渠道的諸多糾紛,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應認真對待投保過程中的四大細節。
文/本刊記者張安立
作為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橋梁,代理人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介紹保單內容,到引導投保人填寫信息、簽名,最后幫助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取保險金。可以說,當廣大消費者通過保單實現家庭財務狀況更為穩固的目標時,代理人功不可沒。
然而,每個群體總有一些不和諧的“音符”,一些專業素養不過關的代理人往往是保單糾紛的導火索。
現在,監管機構對代理人的管理可謂越來越嚴格,而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大家也應當從自身做起,認真對待投保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否則,自身利益仍然可能受損。
保單親筆簽名才有效
我們知道,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如果沒有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合同是無效的。這當然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由保單引起的道德風險。
除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可代為簽名外,其他家庭關系成員都是無法相互替代的,如夫妻、父母與成年子女等,代理人也不例外。
2008年,吳女士通過代理人為自己和先生分別投保了20萬元的終身壽險,然而就在保單簽名時,由于先生出差在外無法簽名,于是吳女士就請代理人代勞。沒想到,當先生2010年不幸發生意外去世后,保險公司卻因為先生未親自簽名為由拒絕賠償,最終,吳女士只能承受雙重打擊。
如實告知親自填寫信息
簽名必須自己完成,那基本的保單信息是不是可以偷個懶,由代理人代勞呢?我們不妨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2007年,方女士與某保險公司簽訂重疾險保單,保額5萬元。投保1年后,方女士被查出患有卵巢癌。拿著病歷找到保險公司后,卻被告知因她隱瞞了過往病史(過敏性鼻炎),而無法得到賠付。
原來,方女士在投保時就圖了一時方便。她只是在保單上簽了名,而其他內容均由代理人填寫。沒想到,這個小小的環節埋下了隱患。
根據規定,在重疾險合同訂立時,有關“健康告知”的部分應當由代理人引導客戶閱讀后自行填寫,雖然相關代理人顯然存在嚴重的違規操作,可對方女士來說,損失是難以彌補的。
避免給付代理人現金保費
代理人私吞保費會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帶來麻煩。
在新《保險法》頒布之前,有關代理人私吞保費究竟誰該負責,保單又該作何處理的紛爭難有定論。如今,在新《保險法》的規定下,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保障。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保險公司仍應承擔此保險合同的責任。
不過,消費者追討利益的過程同樣免不了麻煩,獲得理賠款的時間也可能被延后,因此,我們建議大家最好不要將現金保費交給代理人代勞,而是選擇刷卡支付、網上支付等不經過代理人之手的支付方式,以確保保費可以直接交至保險公司。
猶豫期謹防代理人“代勞”思考
無論代理人將保險產品介紹的多么天花亂墜,保單實際的保障能力、給付原則、免賠責任都要以條款上的白紙黑字為依據。
2006年,市民黃女士在代理人的介紹下購買了一款分紅險。“我們這款產品,如果銀行加息,它也跟著漲利息,銀行降息,它則不會降,而且除此之外還給你分紅。存銀行也是存,干嗎不選擇一款收益率高的產品呢?”代理人的話打動了黃女士,可事實上,在投保的第三年,黃女士就沒有拿到分紅,一問之下她才明白,原來自己購買的分紅險并沒有“確定給付”一說,遇上金融危機,自然是分文沒有了。
因此,為了避免代理人夸大介紹,或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在初步了解產品時有所誤解,我們建議大家在保單猶豫期內慎重查閱條款,一旦發現產品并非自己想要的話,在猶豫期內退保還不至于損失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