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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事故損失莫輕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0:16 解放日報
畢安生 不久前,顧先生駕車與一輛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騎車人輕傷,所需醫療費、誤工費合計4000元。交警部門在事故調解書中寫明: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顧先生向傷者支付2000元的賠償,但沒有列明損失總金額。顧先生沒有投保交強險,仍延用未到期的第三者責任險,當他帶齊理賠材料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和事故責任的理賠標準,表示僅賠償1000元的損失。顧先生不解:明明自己承擔了50%的賠償責任,為什么保險公司卻只賠付25%的事故損失? 保險公司賠付不當 按照交強險的實施要求,到明年7月1日前,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實行商業三者險和交強險并存的情況。也即是說,交強險過渡期內,三者險的理賠有兩種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專家指出,上海地區之前實行4萬元限額的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當被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的,不論其在事故中承擔何種責任,保險公司都應在限額內全額賠付。如果不能給出更充分的理由,保險公司只理賠50%的做法,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損失認定不可輕率 據顧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解釋,強制三者險財產損失是按責任理賠,由于經辦人誤把事故性質定為兩車事故,公司才按照財產損失理賠的規定,賠付金額為調解書中金額的50%。顧先生所發生事故的實際損失為4000元,但事故調解書中卻只寫明2000元,所以按照1000元賠付。 業內人士表示,顧先生對事故損失的確認也有問題,完全可以要求事故鑒定人員在調解書上寫明事故的全部損失情況。那么即便是真的發生兩車事故,保險公司也可以承擔車主的全部損失。 專家提醒:當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實際損失的確定,是保險理賠的關鍵。當被保險人在不能準確把握事故的理賠標準時,尤其是在保險公司定損員不在場的情況下,需要及時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進行咨詢。 兩險種的理賠差異 當被保險車輛造成第三者損失后,不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上海地區實行的強制三者險要求保險公司先在4萬元的限額內進行賠償,人身損失不分責任,財產損失需按照事故責任賠付,如同等責任,只賠付50%;而交強險總賠償限額雖然提高到6萬元,但同時也將賠付限額分為5萬元的死亡傷殘賠付、8千元的醫療費用賠付和2千元的財產損失賠付,并且將無責賠付定為各分類賠償限額的20%。 分別投保交強險與強制三者險的兩車發生碰撞后,在雙方都有責任的前提下,先由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在責任限額內,對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然后,雙方保險公司再根據事故責任,對事故的剩余損失部分按責進行賠償。投保強制三者險車輛,當事故損失包含人身傷害時,保險公司先在4萬元限額內進行全額賠償,財產損失則按照承擔的事故責任進行理賠。超出部分再實行按責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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