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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已豁免為何仍要繳 難道就真的只能退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12:17 新聞晚報

  □文陳植 圖解寶升 上周三,《保險周刊》接到一位王先生的來電,訴說他前幾年因喪失勞動能力而享受豁免保費權利,可今年保險公司卻突然要求他繼續繳付保費,他想不通保險公司為何會這樣做。而且他目前收入不如以往,難以支付保費,難道就只能退保嗎?

  本期《保險案例》將解答王先生的疑問,介紹豁免保費條款與減額繳清的功能,并提醒廣大投保人務必要看清保險條款,就能減少很多保險糾紛。

  讀者來信:

  我在2000年初經一位代理人推薦,購買一份壽險,并附加一份豁免繳付保險費利益保障條款。可2002年3月我突患心臟病住院治療,經醫生推判,我已經不能再重新工作,只能在家里休養。同年10月,我取得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簽發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簽定結論書。當時保險公司按照保費豁免條款,豁免我今后的保費,并使保單繼續生效。

  經過幾年休養治療,我的病情有所好轉,而且勞動能力簽定中心也鑒定我能夠重新從事一些工作,我便開始找工作養家糊口,可保險公司一聽說這件事,立刻取消我豁免保費資格,并要求我續繳保費。

  可他們已經答應豁免我的保費,怎么可以又無緣無故地要求我再繳保費呢?而且我現在這份工作收入不高,實在難以支付保費,如果保險公司硬要求我繳保費,我只能退保。

  我想請《保險周刊》替我向保險公司咨詢,為何他們要重新要求我再繳保費?如果我付不起保費,難道我就真的只能退保嗎?

  王先生

  專家答疑:豁免保費隨“健康”而變

  筆者根據王先生提供的保單資料走訪了相關保險公司,一位保險專家說,保險公司不是因為王先生已經工作而要求他再繳付保費,而是保險公司前些天得知上海勞動能力簽定中心簽定王先生已經恢復部分勞動能力,而豁免保費條款的實施前提是“被保險人因為意外或疾病處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現在王先生已經恢復部分勞動能力,自然就不符合豁免條款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要求王先生再付保費是合情合理的。

  但王先生拿出相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證件給筆者看,并反問說,當時代理人在推薦這款豁免保費險種時就告訴他,只要投保人由于疾病或意外而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就會豁免保費,現在保險公司已經執行這條豁免保費條款,怎么能執行了又撤消呢?

  保險專家解答說,豁免保費條款不是終身制的,通常每年王先生都要做傷殘鑒定,保險公司將根據王先生每年的傷殘鑒定報告,核查他是否還能享有豁免保費的義務。如果王先生病情好轉,恢復部分工作能力,保險公司將要求他重新繳付保費。而且保險公司豁免保費的前提是被保險人處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但當投保人身體康復并恢復部分勞動能力,能夠自力更生時,保險公司自然不能再繼續豁免他的保費。

  “投保人總不能身體康復后,拿著前幾年的傷殘鑒定報告,還說自己喪失勞動能力吧。”這位保險專家反問說。

  保險課堂

  豁免保費要求多

  通;砻獗YM保障條款是指當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相關權威部門核實后,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豁免投保人剩余應繳納的保險費用,直至繳費期滿,或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或被保險人經權威部門鑒定恢復部分工作能力、能夠自力更生為止,而且保費豁免期間,原先保單的保障功能依舊有效。

  保險專家提醒說,其實保險公司推出豁免保費保障條款,就是為了防范投保人由于遭遇意外或身患重疾,難以續繳保費而造成保險利益受損。

  但豁免保費的中止條件有三個:繳費期滿,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以及被保險人恢復部分工作能力并能夠工作生活。只要投保人滿足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豁免保費就中止了,但已被保險公司豁免的保費是不必補繳的。這是投保人必須注意的。

  同時,豁免保費保障條款通常分成投保人豁免保費與被保險人豁免保費兩種。前者是指當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豁免投保人應繳的保費,使被保險人的保障權益仍然有效。這條款很適合子女為父母購買保險,或家長為子女投保等情況;后者是指被保險人豁免保費條款是指被保險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豁免其應繳保費。通常這條款更適合投保人給自己購買保險。

  此外,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不妨考慮增加一份傷殘收入保障條款,萬一投保人不幸被診斷身體傷殘,保險公司將根據他的傷殘鑒定報告,按照合同約定,每月或每年給予被保險人一筆保險金,減輕他們的生活負擔。

  保險指南

  與其退保不如減額繳清

  保險專家說,現在王先生已經無法享有豁免保費功能,工作收入不如以前,無法繼續支付保費,這時他就應該運用“減額繳清”,使保險利益最大化。

  其實減額繳清有很多功能。例如當投保人無法繼續繳付保費時,保險公司會將

  他已繳保費分攤到未來繳費期限,使保險合同順利滿期,這時投保人或能領取保險金,或者保單約定的醫療保障繼續生效。但由于投保人已繳保費分攤到所有繳費期限,每一期的繳費金額必然比原先合同規定的要減少,投保人的保險權益必然也會比原先保險合同規定的相應減少,例如保險保額減少或保險給付金額減少等。

  但減額繳清肯定比退保要更劃算,退保不但要蒙受經濟損失,而且保障權益也沒有,投保人最好不要隨意退保。其實減額繳清雖然是“死馬當活馬醫”,但投保人仍然享有保障權益,減輕醫療負擔與生活開支壓力,何況“減額繳清”所換得的

養老金通常比退保產生的現金價值要多。所以保險專家建議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減額繳清,將自身保險權益損失度降至最小。

  這位保險專家舉例說,減額繳清的好處也有很多,例如一份保額為20萬,繳費10年的返還型

養老保險,假設投保人在第5年由于遭遇意外傷殘,難以續繳保費,這時減額繳清功能會使5年累積的所繳保費分攤到10年繳費期,即5年保費總額變成10年繳費保額,使保單合同自動滿期,這樣保險公司將按合同約定如期支付養老金。盡管由于實際繳費總額減少,保險公司的保險給付金也相應減少,但投保人晚年能領到養老金,也能減輕生活負擔。

  再以一份終身重疾險為例,假設投保人在在繳費期間突然無法續繳保費,他可以行使減額繳清功能,就不必承擔繳付保費義務,但這份保單仍將繼續生效。如果他不幸患有重疾,保險公司同樣給予理賠,只是繳費總金額的減少,造成實際醫療保額也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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