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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指定下受益權的歸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11:39 中國保險報

  □偶見

  被保險人張某在與戴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保一份壽險,受益人欄填“妻子”。后二人感情不合離婚,張某與白某結婚。

  不久張某意外死亡,白某以其為被保險人的合法妻子為由向保險人申請給付。被保險人前妻戴某認為保險金應由其領取,并就此向律師咨詢。

  律師答復認為:戴某與張某在投保時存在夫妻關系,根據一般常識,該保單受益人為咨詢人戴某,被保險人投保后未變更受益人,代表其默認簽訂合同時的受益人現在仍然是該保單的合法受益人。故咨詢人戴某享有受益權,這一受益權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

  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金領取資格的人。根據指定權人在保單中列舉方式,受益人分為指名受益人和概括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記載姓名的受益人稱為指名受益人。概括型受益人亦稱抽象受益人、類別受益人。指定權人只抽象地指出受益人與其存在某種關系如配偶、子女,未作具體指名,此類受益人即為概括型受益人。

  壽險保單一般期限較長,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由于婚姻、生育、死亡等因素發生變化。有些指定權人為免除變更麻煩,僅約定受益人身份關系,而不明確指名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就會對究竟誰為保險金領取人而發生爭議。在此情況下,確定保險受益權歸屬應立足于受益約款的法律性質和指定權人的真實意思。

  概括指定意在強調受益人身份。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時概括指定而非具體指名,意在強調與受益人之間所存在的關系,而非始終為一具體的人。指定以后,原受益人范疇內的人因與被保險人解除關系,其受益權亦自動解除。當某人再與被保險人結成此種關系,則自動成為受益人。當無人與被保險人結成受益人條款所約定關系,被保險人又未另行指示,則應作為無受益人。雖有人與被保險人曾結成約定關系,嗣后解除,亦同。

  在我國,除非保單另有約定,受益人為可變更受益人。受益人變更分為形式變更和實質變更。形式變更指保單所作批注變更,實質變更是指具體指代對象的變更。該保單概括式指定為被保險人“妻子”,即形式未變更,被保險人有“妻子”這一事實亦未改變,但指代對象已變化,現戴某已不為被保險人“妻子”,故不再具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指示作用的時間是其死亡時。被保險人在保單中指定受益人是以保險人為對象所作出在其死亡時向誰給付保險金的意思表示,此表示無須受益人同意,也不必要通知受益人,故受益人范圍非以指定時確定,而以被保險人死亡時的關系確定,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應當以被保險人死亡時的關系確定給付對象。

  如果保險單沒有寫明受益人的名字,只是明確表示為了被保險人妻子和孩子的利益,那么受益人只有可能的利益,只有那些在人壽被保險人死亡時符合該表述的人有權獲得利益。倘認為以指定時關系為據,則難以消解兩個悖論:(1)既以指定時關系為據,則受益權得允許繼承,即代位受益;(2)倘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應以合同訂立時具繼承關系的人分割。此二者均與保險受益以受益人生存為必要條件相矛盾。

  日本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在本案的

養老保險合同中,盡管只有用“繼承人”抽象地指定了保險受益人,但是根據投保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合理的推測,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只要是能夠確定被指定者的,那么上述的指定仍然是有效的。

  洲崎教授在對此判例評論中指出:從投保人的意思解釋的角度來看,考慮到在保險合同締約時或者是從受益人被指定時起到保險事故發生期間,自己的親屬關系可能會發生變動,為了省去每次變動時麻煩的受益人變更手續,而采用了“繼承人”這樣的抽象性的指定。

  美國有判例認為:當被保險人指示子女為受益人時,法院判決指示時未出生而被保險人死亡時生存的子女有受益權。依同樣種類原則(ejusdem geheris),相似的對象,相似的處理方式,“妻子”亦應以被保險人死亡時的法律關系為準。況解除婚姻或親屬關系者法律上的扶養(贍養、撫養)關系亦隨之消滅。以實質遵循學說理論(Doctrin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或生活常理推斷,亦鮮有被保險人希望解除婚姻關系者仍擁有自己死亡保險金受益權。

  本案張某與戴某“感情不合

離婚”,此前提下,實難推斷張某具有指定戴某受益之“意思”。故,本案被保險人與咨詢人間義務已消滅,保險金應付予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合法妻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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