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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保險理賠款并不會增多 超額投保得不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9:23 大洋網-廣州日報

  本報訊 (記者 周桂清) 原本想通過多頭投保增加理賠款,卻沒想到最后保險公司分擔了理賠責任,理賠款沒增加,反而損失了上千元的保費。昨日,記者從東莞多家財險公司了解到,家財險保額并非越大越好,真正理賠時,保險公司一般會取保額和物品實際價值中較低的那一個,一味求大,往往最終只能是“多貼了保費又得不到超額保障。”

  “重復保險”理賠不增多

  據了解,萬江馬先生去年10月份在東莞一財險甲公司投保了5萬元保額的家財險附加盜搶險,而在投保3個月后,馬先生又在東莞另一家財險乙公司投保了3萬元保額的家財險附加盜搶險,保險期限均為一年。

  今年7月中旬,馬先生家被盜,他向兩家財險公司分別提出有效索賠金額為5000元。由于事故發生時馬先生所投保的兩個保險都在有效期內,保險公司在要求馬先生提供原始單據時,發現馬先生多頭投保,而按照有關規定,兩家保險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攤賠償法,總和仍為5000元。

  據華安財險

東莞公司理賠負責人介紹,對于馬先生這類同一期間在多家公司投保的現象,業內稱為“重復保險”, 而按照《保險法》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擔的方式分攤賠償責任,投保者獲得的賠付總數則不能超過構成有效索賠的損失總額。因此,無論客戶家庭財產投保了多少份保險,出險后,各家財產保險公司會按比例分攤責任,理賠總金額不會超過有效的索賠金額。

  “超額保險”按實際賠付

  據保險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除了“重復保險”投保之外,一些市民還可能有意無意地向“超額”投保。如果投保時所填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就成了超額保險,理賠時,得不到保單上的保險金額。

  據介紹,對于超額保險的情況,出險后保險公司通常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若投保人出于惡意,企圖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超額投保,則合同無效;二是保險合同訂立后,由于保險財產市價下跌,以致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額大于保險價值的,賠償額只能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超過部分保額無效,連保費也不會退還。

  因此,從投保人的角度來說,當然可以購買多份保單,但總保險金額最好不要超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否則就是拿保費開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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