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呢?
案例回放
劉某于2002年2月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養(yǎng)老保險,并經妻子同意將受益人確定為自
己。2003年12月,劉某與王某離婚。離婚后劉某仍然按期繳納這筆保險費用。
2004年3月,王某因車禍意外身亡。王某的父親和劉某在得知這一消息后都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兩份申請后,認為是一個新問題,到底該給付給誰?一時決定不下。
于是劉某、王父分別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劉某認為自己是保險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應由其受領保險金。王父則認為劉某與其女早已離婚,劉某對王某沒有保險利益,無權領取保險金,自己是王某惟一的繼承人,故保險金應由其受領。一審法院將兩案并案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劉某18萬元保險金,駁回了王父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法院為何做出這樣的判決?依據是什么?就此案,太平人壽保險專家表示,一旦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責任。劉某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王某,顯然具有保險利益;盡管劉某與王某離婚了,但保險合同在訂立時顯然是有效的,離婚后,王某沒有及時變更受益人,且劉某仍然按期交納保費,因此,保險合同效力并未因離婚而喪失。這樣一來,劉某便成為這筆保險金的惟一受益人。
據介紹,保單項下的財產權有包括已繳納的保費和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保單已繳納的保險費,所有權屬于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按保險條款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不過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投保人的該項權利就消失了,保單項下的財產權就是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保險金的請求權屬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但是,這種權利只有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滿期給付發(fā)生時才成為既得的權利,而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權而不是既得權,它有可能因保單失效、受益人撤換、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等各種原因變更或消失。
對于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在保單持續(xù)有效的情況下,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單的受益人仍是劉先生。那么,該筆保險金就屬于劉先生所有。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了受益人,那么,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專家提示
針對類似情況,本報律師團建議大家注意兩大細節(jié)。
購買保險應當指定受益人
在購買人壽保險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往往忽視了受益人的指定。所謂受益人就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受益人向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就能獲得保險金。保險金是免于繳納所得稅的。
如果死亡保險不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按照遺產在繼承人間進行分割。
離婚后應盡快變更受益人
鑒于夫妻購買人壽保險,往往制定自己的配偶為受益人,但是離婚后一般不愿意再讓對方成為受益人,受益人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自動變更,保險合同的效力也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
夫妻離婚后應當將原為配偶的受益人資格取消,或者變更為其他親屬,否則,被保險人死亡后,已經離婚了的原配偶是有權享受這筆保險金的。
變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險公司發(fā)去書面的變更申請即可。
商報記者 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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