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險投資“新政13條”征求意見稿發布,這是2004年(“國16條”發布,保險資金直接可進入股市)以來,開放幅度最大,涉及領域最寬的保險資金監管政策變化。
所謂“新政13條”,指的是保監會擬推出的13項新的管理辦法(其中的幾項目前已出臺),分別在保險機構境外投資、債券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股權和不動產投資、融資融券、金融衍生品交易、股指期貨交易、委托投資管理、資產托管管理、資產配置管理、資產管理產品以及保險資金公平交易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
“新政13條”一方面代表了中國保監會10余年來在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增加資產運用手段、提供對沖風險能力、有條件利用融資杠桿、增加保險資產配置的靈活度與可操作性方面作出的持續努力。另一方面,其具體規定中,又無不包含著對保險機構風險管控能力要求的提升;對于高收益、高風險工具,更要求機構僅可用于對沖風險。
從20年前的保險資金運用放任,到20世紀90年代末期嚴格限制保險資金于固定收益領域,再到10年來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開,直至本次“新政13條”,監管政策經歷了“放任→嚴格限制→逐步開放”的變化路徑,反映了中國保監會的政策制定又進步到了一個更開放、更深層的階段。而其背景,則是中國保險業資產管理水平從初級的“只知收益,不知風險”的盲目投資時期,逐步進化到規范運作、形成初步綜合管理資產收益與風險能力的時期。沒有業界的進步,就沒有監管部門的勇氣。“新政13條”著實來之不易。
“新政”的突破性意義,不在于某些人想象中的(不準確,甚至有誤導成分)“可以大幅度提高保險資金收益空間”,而在于監管者突破了對市場及金融工具風險與收益關系的片面理解,改變了既往對投資工具時而寄予無限期望,時而又“因噎廢食”的政策制定糾結態度,開放、增加了管理收益與風險的有效途徑與工具。一個簡單的比喻是:“新政”好比一家醫院配置了更多的醫療設備和藥品,而能否治好病人,還在于每位醫生準確診治、對癥下藥、正確手術的水平和能力。
有鑒于此,在歡迎“新政13條”之際,倒是想借此機提醒業界兩點。
首先,風控方為本。保險行業是社會風險管理的關鍵環節,有時甚至是最后環節(諸君如記得美國政府為何對AIG本不想救,卻又不得不救,便知本人絕非聳言)。機構管理的資產不僅是股東的權益更含著對億萬投保人、收益人的責任與托付。天下無白吃的午餐,投資領域從來是高收益伴隨高風險,“新政13條”給了保險機構更多的手段與工具,用之巧,可得利避險;用之不當,徒增風險,其害也深。這些年來“一招不慎,滿盤皆輸”的悲劇還少嗎?切莫“哀之而不鑒之,更使后人復哀后人”。
其次,轉型道更艱。近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復雜,國內經濟結構轉型仍有待突破,基本面亮點未現,不確定性仍是主調。保險業不可一日忘記經營風險。人壽保險行業更面臨信譽危機、退保風波、業務發展甚至價值負增長的困難局面;過去多年來的重規模、忽視保障與價值、一味寄托投資收益率的增長模式,在市場低迷、償付能力監管加強的今天,已然走到盡頭。“位重任亦重、浮云不可托”。
此時此刻,保險機構唯有明確方向,堅持戰略與經營轉型,走管理精細、服務創新、嚴格風控、回歸保障、服務客戶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之路,方可不負客戶、股東、社會之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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