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
《通知》梳理了現有的保險機構投資能力,借鑒國際經驗,以渠道為基礎,將投資管理能力明確為股票投資能力等7類,增強投資能力建設和監管體系的系統性和規范性;要求保險機構開展有關投資業務,按規定備案能力,對上述業務實施一定意義上的牌照化管理。
《通知》對投資能力建設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優化和調整。一是允許保險集團整合內部資源,構建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的統一專業平臺;二是順應有關機構整體劃轉投資業務的需要,建立了相適應的投資能力主體轉換銜接機制;三是簡化股權和不動產投資能力的現場評估程序,提高評估工作質量;四是對購置自用性不動產或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不作能力備案要求。
《通知》進一步厘清了市場和監管職責。規定保險機構開展投資能力建設,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將投資能力建設的風險責任落實到人;明確風險責任人的類別、數量、資質及專業能力等要素,要求其每年接受相關培訓學習;中國保監會將加強保險機構投資能力的持續監管,監督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的合規性,對不符合規定的可以暫停或取消已經備案的能力資格。
加強投資能力建設,是保險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前提和基礎,也是防范風險的重要手段。《通知》遵循“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總體原則,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強化風險監管,有助于推動行業提升保險資產管理能力,提高運作效率,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