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監發〔2009〕30號
各保險分公司,各銀監分局,各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貴州省分行,中信銀行貴陽分行,貴陽市商業銀行、遵義市商業銀行、安順市商業銀行、六盤水市商業銀行,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貴州省郵政儲匯局: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是現代金融合作的重要方式。近年來,貴州省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加強合作,在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銀行渠道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行為。為切實維護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我省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6〕70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47號)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制度,嚴密防范風險
各保險公司貴州分公司和商業銀行貴州省分行(總部)要建立風險定期排查與處置制度,共同確定風險排查標準,把責任層層落實至保險公司縣級機構(含營業部)和商業銀行網點。對存在違規承諾收益、隱瞞保險合同重要內容、銷售人員代投保人簽名等行為的,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網點應采取客戶回訪補充告知、完善投保手續等措施進行整改,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排查出的集中退保尤其是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集中退保風險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各上級機構,由保險公司貴州分公司和商業銀行貴州省分行(總部)及時報告貴州保監局、貴州銀監局。
各保險公司貴州分公司和商業銀行貴州省分行(總部)要對口制定貴州省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制度,明確在銀行渠道購買保險產品的投保人因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與保險公司或銀行網點產生矛盾糾紛過程中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各級機構的責任界定和處理程序,明確首辦責任,確保矛盾糾紛在基層機構得到及時化解,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
各保險公司貴州分公司要按照《貴州省保險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分預案《貴州省保險機構現金流支付危機應急預案》的規定,根據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及時處置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非正常退保、現金流支付危機等事件,防止事態升級;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急處置工作。
貴州省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風險定期排查及處置制度、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制度由各保險公司貴州分公司和商業銀行貴州省分行(總部)于2009年7月15日前分別報貴州保監局和貴州銀監局備案。
二、加強管理力度,規范經營行為
(一)規范保險產品銷售渠道管理
1、商業銀行各網點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監管規定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方可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并應在代理網點顯著位置懸掛《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2、各商業銀行省分行(總部)應合理授權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保險產品的業務種類。投資型保險產品應在設有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柜以上層級(含)的網點進行銷售,嚴禁通過銀行儲蓄柜臺銷售投資連結保險。
3、各商業銀行要切實加強對擬合作保險公司的盡職調查,對擬代銷的保險產品進行嚴格審核,并按規定簽署代理協議,明確各自職責;要建立對保險公司盡職情況考評機制和后評價制度。
(二)規范保險產品銷售人員資格管理
1、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的保險代理銷售人員,必須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保險公司應保持銀保專管員的相對穩定性,原則上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更換同一網點的銀保專管員。
2、商業銀行代理保險銷售人員要與普通儲蓄柜臺人員嚴格分離。保險公司持證銷售人員與銀行代理保險銷售人員只能在銀行規定的理財區域內進行保險宣傳、營銷活動。
保險公司的持證銷售人員應有明顯區別于銀行代理銷售人員的標識,要將載有姓名、照片、資格證書編號、所屬保險公司等內容的工作銘牌佩戴于胸前顯著位置,在提供服務前要明確告知客戶其身份,要明確告知投保人其所購買的產品為保險產品。
3、保險公司應制定標準合規的保險產品銷售話術,對商業銀行的保險代理銷售人員定期組織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監管部門規定時數。保險公司委托商業銀行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銀行從事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的人員還應至少擁有1年壽險銷售經驗,且無不良記錄。
(三)規范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管理
1、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實行保險產品透明銷售制度。保證銷售人員在客戶投保前向客戶明示保險條款,確保客戶知曉其所購買保險產品的完整內容,在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時,無虛假陳述、隱瞞真相、違規承諾等行為;保證在營業場所和代理網點提供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供客戶查閱。
2、商業銀行的保險代理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履行保險責任、猶豫期退保、費用扣除、退保損失、免責條款、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投資風險等明確說明義務。
3、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必須使用貴州保監局監制的《保險消費者權益指南》并由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
4、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強投保單及相關資料的填寫審核工作,確保客戶投保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嚴禁銷售人員代客戶簽名行為。保險公司核保時應嚴格審核客戶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的真實性,提高客戶回訪工作的有效性,強化對回訪成功率的考核。
5、同一銷售人員被查實存在兩次以上銷售誤導或代簽名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不得再授權其銷售保險產品;同一代理網點被查實存在兩次以上銷售誤導或代簽名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再與其續簽保險代理協議。雙方應在代理協議中約定如出現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有權提前解除代理協議。
6、保險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內控制度,保存客戶身份證明和交易記錄。商業銀行應在銷售時留存客戶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等資料。
7、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對投資連結產品客戶建立風險測評制度。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等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并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投資連結產品而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保險公司應以專門文件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愿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四)規范保險產品宣傳資料管理
1、保險產品應使用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印制或授權省級分公司印制的宣傳資料,任何銷售人員或銀行代理銷售網點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變更。各商業銀行要對保險公司提供的宣傳材料進行存檔管理,如發現宣傳資料存在違規內容的,應立即停用并報告貴州保監局和貴州銀監局。
2、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建立對代理網點的定期巡查機制,對紙質違規宣傳資料予以沒收和銷毀,對電子違規宣傳資料予以刪除,并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宣傳資料包括銷售過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與保險產品內容相關的有形載體。
3、各類保險單證的宣傳材料上不得出現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等字樣。宣傳資料不得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證券基金等進行簡單比較,宣傳資料上必須在顯著位置以顯著字體對保險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標示規范的保險產品全稱。
三、加強溝通聯系,確保信息暢通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要加強溝通,全面監控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風險及突發事件進展情況,及時向貴州保監局和貴州銀監局報告事件處置情況,爭取監管部門與當地政府和新聞宣傳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對外發布銀行代理保險突發事件相關信息,要嚴格執行新聞發布制度,指定專門的新聞發言人,積極爭取新聞媒體的正面報道。
貴州保監局和貴州銀監局建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溝通機制,及時進行信息溝通和信息交換。
四、加強監督檢查,依法實施監管
貴州保監局和貴州銀監局建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不定期抽查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于查出的問題,貴州保監局及貴州銀監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給予相應處罰。
貴 州 保 監 局
貴 州 銀 監 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