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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及進行理賠時,應當注意什么?在全省保險工作會議結束后,山西保監局針對2008年信訪投訴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為保險消費者答疑解惑:
一、“同等責任,各修各車”情況下如何進行理賠
2008年1月,吳先生在駕車過程中,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交警達到現場后作出了“同等責任,各修各車”的認定。之后,吳先生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卻被告知損失中的2000元應當由對方投保公司交強險予以理賠;而吳先生到對方保險公司索賠時,對方保險公司又說應當依據交警認定由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吳先生往返多次沒有得到賠付。對于此類行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交強險互碰賠償處理規則(2008版)》中明確規定:當地行業協會有相關規定的,按行業協會相關規定處理。行業協會沒有相關規定的,按以下方式處理:1.能夠找到事故對方機動車并勘驗損失的,對事故對方車輛損失在本方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超過限額部分在商業車險項下按過錯責任比例計算賠償。2.事故對方已無法找到并勘驗損失,被保險機動車無法得到對方賠償的,可對被保險機動車的車輛損失在本方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超過限額部分在本方機動車商業車損險項下按條款規定計算賠償。由于我省保險行業協會對此沒有特別的規定,因此在此例中,吳先生的2000元損失仍應當由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理賠。
同時,山西保監局提示保險消費者,自2009年2月1日起保險業將全面執行交強險“互碰自賠”處理辦法,凡是兩車或多車之間發生不涉及人傷和車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且各車損失在2000元以下,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直接到本方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無須事故各方往來多家保險公司奔波。
二、報案時間超過事故發生48小時能否得到賠付
2008年11月28日,董先生駕車途中發生事故,由于事故發生時較為緊張,董先生當時只撥打了122,而忘記向保險公司報案。直到12月2日,董先生才撥打客服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卻被告知距事故發生已超過了48小時,將不對董先生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否適當呢?《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而并沒有對報案期限作出規定,因此,保險公司拒賠董先生損失的行為是不合理的。保險消費者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可以首先依據保險法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公司仍然堅持不改正的,保險消費者可以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或者山西保監局投訴電話予以反映。
盡管保險法沒有對報案期限予以規定,但山西保監局仍然提醒保險消費者應當在事故發生后盡早通知保險公司。因為保險公司在做出理賠決定前需要對保險事故進行勘查與核實,如果延誤了時間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會給調查取證增加困難,影響理賠的進程。如果報案不及時導致損失無法確定,保險公司更是將不承擔無法確定部分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消費者一定要盡早通知保險公司。
三、在銀行買保險是否放心
2008年8月,楊女士反映在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時,銀行柜臺人員指著一份保險產品向楊女士講如果暫時不用這筆錢,存這個比較合適,三年利率肯定比銀行高。楊女士出于對銀行的信任辦理了相關業務。事后,保險公司有關人員還向楊女士做出了“3年定期5.4%,扣5%稅,如果不夠給補齊”的書面承諾,但楊女士還是覺得不放心。在這件事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適呢?首先,銀行是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本身沒有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目前,我省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主要為分紅險等新型人身保險產品。其次,分紅險的利息是不確定的,銀行也不能將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與銀行儲蓄直接比較。最后,保險公司會對承保初期扣除分紅險營業費用、傭金等成本,如果投保后短期內退保可能會造成損失。
銀行存款單與投保單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存在顯著區別,因此保險消費者在銀行辦理業務時,首先應當明確自己辦理的是什么業務;其次應當了解保險責任;最后,如果辦理手續后發現與自己需求不相符合,保險消費者可在收到并書面簽收保單起10日內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僅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這樣可以避免發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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