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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保監局下發通知規范保險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和政府舉辦的補充醫療保險業務:一是建立進入機制,保險機構應提前與保監局溝通,保監局對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將對保險機構下達風險提示函;二是建立退出機制,保險機構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應提前與政府部門協商一致,并及時報告保監局;三是保險機構參與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原則上應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并鼓勵采用委托管理模式開展補充醫療保險業務;四是招投標中,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應當提供聲明,保證不以低于成本價或通過貼費方式承接業務,保險機構中標后,應當將中標情況及聲明向保監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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