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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我國的保險法律制度》專題講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 16:45  保監會網站

  我國的保險法律制度

  王衛國

  一、保險和保險法概述

  (一)保險概述

  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也充分表明,經濟越發展、社會越進步,保險越重要。

  1、保險的起源

  商業保險產生于公元14世紀的意大利沿海城市,當時在海上貿易中經常會遇到海難和海盜襲擊,人貨損失嚴重。商人們為了避免損失,創立了互保會、互;鸬群献餍越M織。隨著貿易量和經濟活動中風險的增加,這些組織逐步發展成專門的保險組織。1871年英國制定《勞合社法》,出現了最早的保險公司。商人們通過商會和協會等自律組織,形成交易規則,把承接風險者稱為保險人,把轉移風險者稱為投保人,把轉移風險的交易稱為保險,將交易費用稱為保險費,F代保險法律制度便由此而來。

  2、保險的概念和分類

  一般意義上的保險,又稱為商業保險。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合同關系,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作為一種分散風險,共擔損失的補償制度,有其特定的運行機制。具體地說,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和安排,集社會大眾之力,將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分散于社會,消化于無形。換言之,千千萬萬之眾,通過合同關系與合理的計算,每人以少許保費,匯集成龐大資金,交由專業保險機構妥善運作管理。凡參加保險之人,一旦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不幸事故,便可得到賠償與救濟;而對多數購買保險但未遭遇事故的人來說,則意味著向遭受不幸者伸出援助之手。在此意義上,保險是“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制度。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保險有以下的種類:

  (1)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傷殘、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退休或死亡后,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供其本人或家屬的生活所需。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等。

  (2)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

  自愿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按自愿原則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強制保險,又稱為法定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的保險種類,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3)原保險和再保險

  原保險是指針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事故風險,由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再保險是指針對原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風險,由再保險人承擔分保責任的保險。具體地說,就是原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賠償風險,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再保險人,以避免自己因面臨重大災難或事故的巨額賠償而陷入財務困境。

  3、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1)經濟補償

  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經濟補償。人類生活中,總是存在著一些無法預知的風險因素,如地震、洪水、車禍、疾病等。它們往往給個人、家庭或企業帶來無法承受的災難。保險通過社會化的安排,使這些受害人可以從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與救濟。與此同時,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轉移和分散,可以穩定社會經濟,安定人民生活。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和交通、生產等各類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巨大。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企業和家庭參加保險的比例還比較低,僅有少部分災害事故損失能夠通過保險獲得補償,這既不利于及時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又增加了公共財政的負擔。因此,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建立市場化的災害、事故補償機制,對完善災害防范和救助體系,增強全社會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經濟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資金融通

  資金融通功能是保險的金融屬性的具體體現,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對保險人而言,由于保險費的收取與保險金的給付或賠償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保險人可以適當地用保險資金從事投資經營,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對投保人而言,由于某些保險產品提供了一定的收益,可以把保險作為一種投資。當前,我國金融體系發展還不平衡,間接融資比例過高,影響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風險的分散和化解。因此,加快發展保險業,提高保險業在金融市場的比重,促進銀行、證券和保險市場協調發展,對健全金融體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3)社會管理

  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具有十分豐富的內涵。具體來說,大體可以歸結為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管理。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商業保險可以為沒有參與社會基本保險制度的勞動者提供保險保障,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具有產品靈活多樣、選擇范圍廣等特點,可以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例如養老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體系,醫療保險參與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等等。二是社會風險管理。商業保險的發展,一方面,可以豐富識別、衡量和分析風險的專業知識,積累大量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強防災防損,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實現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三是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償,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起到“社會潤滑器”的作用。比如運用保險機制化解交通事故糾紛,運用責任保險化解工業事故賠償糾紛等等。

  保險的三大功能中,經濟補償是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險區別于其他行業的最根本的特征。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保險金融屬性的體現,也是實現社會管理功能的重要手段。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經濟社會的諸多層面之后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是現代保險制度的重要標志。保險的三大功能既相互獨立,又有機聯系、相互作用,共同組成一個統一、開放的體系。

  3、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即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上,由專門的營利性保險企業經營的保險類別。保險法調整的就是商業保險關系。從法律的角度看,商業保險是這樣一種合同關系: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由于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時,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存在著以下重要區別:

  第一,保險的性質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國家社會政策為宗旨,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推行。商業保險則是營業性保險,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

  第二,保險對象不同。社會保險以社會勞動者為保險對象。商業保險的保險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財產。

  第三,保險費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來源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統一調劑使用,為所有的勞動者提供保障。商業保險的保險費完全由投保人承擔,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钡脑瓌t。

  第四,給付標準不同。社會保險從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出發,主要根據保障需要確定給付標準,而不完全取決于繳費多少。商業保險則按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和被保險人受損失的程度確定賠償數額。

  第五,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一般由國家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國家統一規定保險項目、費率和給付標準等,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不征稅。商業保險是由自主經營的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保險公司屬于金融企業,國家對其經營所得征稅。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同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二者相互補充、共同發展,有利于豐富保險市場的產品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在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障方面,社會保險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養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則通過商業保險來滿足。即使在社會保障很發達的北歐福利國家,商業保險仍占整個保障體系的30%以上。在美國的醫療保險中,商業健康保險的醫療費用支出超過了全國醫療費用總支出的50%。

  (二)保險法概述

  1、保險法的概念和體系

  廣義上的保險法是調整商業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保險法,僅指保險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即《保險法》。商業保險關系包括保險經營關系和保險管理關系。與此相對應,保險法可劃分為保險合同法和保險業法兩大類。

  保險合同法以保險合同關系為規范對象,內容主要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和再保險合同。保險業法以商業保險經營者為規范對象,內容主要包括市場主體組織形式、市場準入、保險產品管理、償付能力監管、市場行為監管、保險中介監管等。

  我國《保險法》采用兩法合一的模式,在同一部法律中既為保護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基本保障,同時也為保險企業的自主經營和監管機構的職責履行設定基本規則。

  2、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關系的當事人應當以高于普通合同的誠信態度來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這是因為保險交易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投保方可能利用自己更了解保險標的危險情況,影響保險人的風險估算;另一方面,保險人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優勢,在締約中給被保險人不公平的對待,損害其合法權益。

  最大誠信原則的意義在于,建立以信息交換平衡為目的的制度體系,防范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各方利用保險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說,為保證保險制度的良性發展,整個保險合同法的制度設計,都必須以最大誠信原則為核心。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客體有合法的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按照保險利益原則,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無合法利益的保險客體設定保險。這就是“無保險利益即無保險”的法諺。各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為無效。我國保險法一向把保險利益視為保險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首先是區分保險與賭博行為。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所投保的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就會產生一些無關的人以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投保,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獲取賠償這一類似賭博的情形。其次,是防范道德風險。有保險利益的人,通常是不希望保險事故發生之人。保險的目的,不在于讓沒有損失的人得利,更不是鼓勵人們利用與己無關的偶然事件僥幸發財。沒有保險利益,拿別人的生命或者財產投保的人,很有可能為獲取保險賠償金而毀損他人財產、惡意傷害他人身體甚至危及他人生命,這不僅有違保險制度的宗旨,而且有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直接造成結果發生的原因,亦即效果上有支配力的原因。在保險法上,只有當一個原因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決定性意義,而這個原因又是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時,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這個規則稱為“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在我國保險法中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它作為保險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早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亦為我國司法實踐所承認。實行這一原則的意義在于,防止人們漫無邊際地對保險人索賠。如果說保險利益原則是通過排除局外之人來防范道德風險,近因原則就是通過排除無關之事來防范道德風險。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在補償性的保險合同中,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損失時,保險人承擔的賠償數額不能超過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

  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一是切實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二是防止誘發道德風險。就后者而論,如果被保險人可獲取的賠償僅限于自己的實際損失,他就不可能因保險事故而獲取額外利益。這樣他就會維持一個理智之人應有的謹慎和勤勉,而不會放任或促使保險事故發生。

  3、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制度

  保險合同法的規范,大多是防范道德風險和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制度。保險業法的規范主要圍繞風險防范來展開。

  (1)道德風險防范制度

  “保險道德風險”是阻礙保險機制正常運轉,使保險的風險分擔功能難以發揮的一個嚴重問題。因此,保險法最主要的制度都以防范道德風險為主旨。例如,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以保證保險人能夠依據充分準確的信息,作出正確的風險預測和賠付計算。保險法還有“騙保不能獲賠”的規則,即投保人及關系人虛報保險事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提供虛假事故證明的,不能獲得保險賠償。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還有兩個重要規則。一是“超額保險”規則,即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二是“重復保險”規則,即投保人就同一保險事故和同一保險利益,在同一保險期間向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合同的,其所獲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以上兩項規則,正是財產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具體體現。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還有兩個重要制度。一是合同訂立時的預防制度。例如,規定以死亡為條件的合同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方能生效,以防止投保人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其生命投保,從而對其生命造成潛在危險。二是保險事故發生后的識別制度。例如,規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人身傷亡的,不能得到賠償。

  (2)被保險人利益保護制度

  保護被保險人權益是保險法社會職能的重要體現。為此,保險法設有三項基本的制度。一是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例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地說明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否則該條款不生效力。二是理賠的法定期限。保險理賠難,常常難在理賠程序繁瑣,時間冗長。因此,要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就要在程序上嚴格規定理賠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保險合同通常是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當事人對條款內容有爭議時,如果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應采用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3)行業風險防范制度

  保險業要健康發展,發揮其社會作用,必須克服自身的風險。但是,不能因為有風險而不發展。因此,要在完善監管制度的前提下,在發展中防范風險,在防范中促進發展。為此,需要從兩個方面強化風險防范措施。一是保險業組織監管,就是對保險公司的監管。組織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關于保險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規定和對保險公司內部組織形式的要求。二是保險業經營監管,就是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一切活動的監管,具體包括業務監管、保險條款和費率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經營風險監管、資金運用監管、市場行為監管和中介人監管等多個方面。

  4、我國《保險法》的發展進程

  我國于1995年6月頒布了《保險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保險基本法。2002年10月,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重點對保險業法部分進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為了適應保險業發展的新形勢,保監會啟動了保險法的全面修訂,于2005年底形成修訂草案建議稿。該草案經國務院法制辦組織修改,目前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我國保險業的概況

  (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歷程

  我國在建國初期曾經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但隨后不久,由于社會體制的變化,各種風險控制轉由國家統籌,商業保險失去了存在的基礎。

  上世紀八十年代以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個人風險控制的主體由國家轉為個人和家庭,同時,隨著國內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開始有了一定的保險需求,保險業又開始發展。

  本世紀以來,我國保險業逐步規范化,行業發展速度加快,市場活力增強,服務領域拓寬,呈現出業務增長、效益提高、結構優化、風險防范加強,在自身不斷發展中持續服務經濟社會大局的良好局面。

  (二)我國保險業的現狀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保險業取得了長足進步:保險業務快速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市場體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監管水平不斷提高,整體實力明顯增強,保險業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的行業之一,為促進改革、保障發展、穩定社會、造福人民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發展保險業務,服務領域不斷擴大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保險市場僅一家公司,全部保費收入4.6億元。截止2007年底,全國保險公司達到110家,總資產2.9萬億元,保費收入7035.8億元。自2002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年均增長18.2%,2007年保費收入名列世界第10位。

  從業務領域看,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時,我國只有企業財產險、貨運險、家庭財產險、汽車險等幾個保險業務種類。隨著國內保險業風險管理技術的進步和經營管理能力的提高,業務領域逐步從財產保險擴展到人壽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等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范圍已基本包含了所有的可保風險。

  2、深化保險體制改革,保險市場體系不斷完善

  首先是加快保險公司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程度。改革開放以來,多家保險公司積極吸引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優化了股權結構,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改善了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在我國金融領域中,保險業開放力度最大,開放領域最廣。目前共有15個國家和地區的44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00余家營業機構,外資進入已經沒有地域限制,業務領域也基本放開。通過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和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我國保險業全面引進先進的經營理念、管理經驗和優秀人才,促進了保險市場競爭,提高了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其次是深化保險業務經營體制改革,培育合理分工、公平競爭的保險市場。例如,隨著保險業服務能力與水平的提升,發展了專門經營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農業保險的公司,促進了市場細分。同時,保險中介市場也逐步發育完善,市場機制的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多種所有制形式并存,功能相對完善、分工比較合理,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保險市場體系。

  第三是改善保險監管體制,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在保險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立足保險業發展實際,借鑒國際經驗,初步建立了以市場行為、償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結構為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同時,建立起以公司內控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的防范化解保險風險的五道防線。此外,還完善了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了市場化的風險救助機制。

  第四是深化保險資金管理體制改革,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從資金運用體制看,保險資金基本實現了專業化集中運用。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無到有,現已達到10家,管理資產占保險業全部資產的82.6%。從資金運用結構看,保險資金的運用實現了從銀行存款為主向債券投資為主的轉變。

  3、發揮保險業的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

  首先,保險業作為經濟“助推器”,在刺激消費、促進出口、保障經濟運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2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共計賠付保險金9000多億元,有效發揮了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支持了經濟建設和體制改革。同時,保險業服務社會的能力也不斷提高。為配合國家“走出去”戰略,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對外貿易與投資達1000多億美元,為5000多家企業提供了風險保障服務。目前,保險機構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第二大機構投資者和資本市場重要機構投資者,成為優化金融結構、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

  其次,保險業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化解社會糾紛、分擔政府責任、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保險業在14個省114個縣(市)參與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目前我國保險業共計積累養老和醫療準備金達2.2萬億元,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保險業在分散農業生產風險、支持農村建設、穩定農民生活等方面提供了多種服務,同時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模式,將農業保險納入農業支持保護體系。

  (三)我國保險業存在的不足

  盡管我國保險業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于保險業起步晚、基礎薄弱、覆蓋面不寬,功能和作用發揮尚不夠充分,還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不適應:

  一是保險業的規模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經濟發展要求不相適應。我國GDP世界排名第4位,但保費收入排名僅第10位。保費收入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為8%,我國為2.85%。人均保費,世界平均為512美元,而我國為76美元。

  二是保險社會作用的發揮與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從養老保險看,我國長期壽險保單人均持有量僅為0.1件,遠低于發達國家人均1.5件以上的水平。從健康保險看,全國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承擔的比例不到2%,而許多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超過30%。從財產保險看,我國家庭財產保險投保率僅為5%左右,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率不到10%,而在發達國家,這些險種的投保率一般在80%以上。從災害賠付看,我國保險賠償占災害損失的比例不到5%,而全球平均水平超過30%。

  三是保險產品和服務與完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需求不相適應。目前,保險產品還不豐富,不能有效滿足社會多層次、個性化的需求;保險服務跟不上,人民群眾普遍反映的“理賠難”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誠信建設有待加強,消費者對保險缺乏信任仍是保險業發展的一大制約因素。

  四是保險業發展水平與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和全面對外開放的形勢不相適應。發達國家的保險資產占金融業總資產的比例一般為20%以上,而我國僅為4%左右,甚至低于很多新興國家。為適應全球金融競爭,需要盡可能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并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此外,應當積極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

  三、我國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保險業的穩健、持續、快速發展,離不開規范、完善的法制環境。為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更好地發揮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作用,繼續完善我國保險法律制度是必要的。這里,我提四點想法,供參考。

  (一)重視保險業的誠信建設

  誠實信用是當代民商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賴,作為貫徹誠信原則的一項制度性成果,已經被各國民商事立法所普遍接受,在保險法上有著廣泛的應用價值。例如,在英美保險法制度中設有棄權和禁止抗辯原則,在保險合同關系中,如保險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棄了某項權利,或者其行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信賴,此時則應當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判斷,視為保險人棄權,或者禁止其反悔。這對我們修訂保險法有一定的啟示。又如,由于保險人內部管理上的問題,時常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或代理人作出與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不一致的承諾。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保險中介人或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就否定投保方對承諾的合理信賴。

  當前,保險市場存在的銷售誤導、理賠困難、惡性競爭等誠信缺失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保險業快速健康發展的一大瓶頸。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重點在于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監管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誡力度。

  (二)注意保險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保險法的宗旨在于保護所有參與保險關系的當事人,最終促進保險業的發展,發揮保險制度穩定社會的作用。因此,保險法不是單純地把當事人分成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也不應片面強調保護某一方的利益,而應當根據制度的目標,力求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和互利共贏。

  保險合同有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具有“射幸”的性質。所謂射幸,是指被保險人的索賠權和保險人的給付義務,取決于偶然事件的發生。如果偶然事件發生,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賠償將遠高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而如果偶然事件不發生,保險人就可以取得保險費。正因為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對雙方的利益有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保險法要運用平衡機制,盡可能地減少結果的不確定性。為此,一方面要防止投保方人為地促成保險事故的發生,從而增加保險人的賠償風險;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保險人不公平地利用專業優勢將概率較高的風險排除于合同之外,而將自己的責任限制在概率較低的風險范圍內,從而降低保險的社會功能。

  (三)建立多層次、多方位的風險應對體系

  完善保險法律制度的根本目標是提高全社會控制和化解意外風險的整體能力。因此,應當根據我國經濟社會面臨的重點風險因素,針對建立多層次、多方位風險管理體系的客觀需求,積極推進相關立法工作。需要研究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目前,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制度空缺。今年我國先后發生的冰凍雨雪災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已經提醒我們,僅僅依靠商業保險是無法實現巨災之后的重建任務的。國外比較成熟的做法,是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運作為主要模式,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具體來說,由企業和個人購買巨災保險,政府提供一定補貼,多家保險公司共同承保,并通過國內外再保險市場分散風險。在國外,通過巨災保險機制提供的保險賠款一般可占災害總損失的30%以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政府財政的救災壓力。

  二是制定全面、科學的農業保險制度。我國是農業自然災害高發的國家,受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制約,農業抗風險能力較弱,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農業自然災害風險分散機制。農業保險作為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增強農業抵御自然災害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農業保險發展面臨的突出困難在于立法滯后,難以形成穩定的扶持政策,給農業保險發展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因此,當務之急是加快農業保險的立法進程,盡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制度,積極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強化保險業的風險管理

  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行業,首先要杜絕自身的風險,才能贏得廣大投保人的信任。防范化解風險,是保險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特別是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防范和化解保險業存在的風險隱患,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解決保險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

  首先,要確立審慎經營的原則,細化業務經營規則,規范市場行為,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法人治理,實現內控和合規管理相結合。

  其次,要加強和改善監管,防范化解風險。具體有四個方面:一要加強保險資金管理,加強資金運用監管,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作規則、保險機構投資、融資業務的管理規定。二要加強外部監督和評價,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努力形成良好外部約束機制。三要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研究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金融控股集團的償付能力監管,建立完善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機制。四要通過制度建設、保險中介人員隊伍建設、對保險中介的行業指導以及建立保險中介社會評價體系等措施,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

  綜上所述,在我國保險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必須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立足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切實加強改善監管、防范化解風險,著力推進保險業服務和保障民生,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科學發展,充分發揮保險業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與作用,更好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王衛國為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助理兼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此文為王衛國教授在12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專題講座上的講稿)

  相關鏈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七講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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