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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毛曉梅 吳晶晶)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保險基本法。保險法頒布至今,經歷了兩次修改。
2002年10月,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內容重在保險業法部分。這是保險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險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我國保險法是采用“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它既調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也調整保險市場主體與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關系。這就使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獲得了保險基本法的保障,也為保險公司的自主經營和保險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設定了基本法層面的依據。
近年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遠超出了預期,保險監管中不斷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現行保險法已嚴重滯后,保險行業內外都對再次系統修改和完善保險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別是由于2002年修訂基本未涉及保險合同法部分,而這部分內容本身存在缺陷較多,恰恰是目前保險法律關系中產生糾紛最多的領域。
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正式啟動保險法第二次修改的準備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險法修訂草案建議稿并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此后,國務院法制辦組織聽取各方意見,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
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