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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 (記者毛曉梅 吳晶晶) 根據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中國再保險政策規定擬作出調整:取消現行保險法中關于“境內優先分!钡囊幎。
再保險即“保險的保險”,保險公司把自身承擔的風險責任部分或全部分攤給其他保險公司,達到分散風險穩定經營的目的。為了積極培育國內再保險市場,現行保險法第103條、104條分別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監管機構有權限制或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但境內優先分保的做法,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便受到了相關方面的質疑。根據加入世貿的承諾,至2006年底,中國再保險市場已完全實行商業化運作。且再保險業務的跨境交付,在國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內優先分保的規定似與入世承諾不符,因此,保險法修訂草案刪去了現行保險法第103條、104條。
對中國再保險業而言,取消境內優先分保,無疑是繼取消法定強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戰。據了解,為履行入世承諾,此前中國已取消了中資再保險公司享有20%法定分保的做法,法定分保業務不得不通過各種渠道轉為商業分保。
而由于再保險業務具有廣泛開放性和國際性,國外大再保險商早在設立駐華代表處之前就不同程度地承攬了中國的商業分保業務。目前,中國再保險市場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中缺乏資本、技術實力突出的領導力量,面對國內的巨災或巨額風險,保險公司往往要獨自應對,久而久之也形成了對國際再保險市場的高度依賴。近幾年,境內商業分保占全部商業分保業務的比例本身就不高,商業分保大量流向了境外。
專家分析指出,境內優先分保政策取消之后,中國保險服務貿易應會繼續體現為逆差,形勢更為嚴峻,保險業必需采取更積極有效措施來改變再保險市場發展滯后的局面。
目前,國內只有中國再保險集團一家中資再保險商,德國慕尼黑再保險、瑞士再保險、美國通用再保險等知名外資再保險商都取得在華營業牌照,在國內直接經營人民幣業務。
同時,按照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還禁止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鑒于目前這些規定已不適應保險業發展和國家養老、醫療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保險法修訂草案擬擴大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金融混業”留出發展空間。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建國以來第一部保險基本法。據了解,保險法頒布至今,經歷了兩次修改。
2002年10月,針對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內容重在保險業法部分。這是保險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險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正式啟動保險法第二次修改的準備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險法修訂草案建議稿并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此后,國務院法制辦組織聽取各方意見,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
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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