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進一步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10:38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1月29日訊記者張蘭報道中國保監會今天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0號: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1號: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4項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并對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貨幣資金和結構性存款》進行了修訂,將其更名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投資資產》。第2號編報規則對保險公司如何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各項投資資產和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且在考慮各類投資資產風險的基礎上引入了風險折扣,為下一步實施風險資本制度打下了基礎。第10號編報規則將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分為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和其他被投資單位,要求保險公司按照這些類型分別披露其計算權益認可價值的方法、最終的認可價值等明細信息。第11號編報規則首次在編報規則中提出了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要求,標志著我國償付能力監管開始逐步從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第12號編報規則首次建立了償付能力報告的董事會負責制度,保險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中刊登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并披露董事會對償付能力年度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的審議情況,這一制度的建立將極大促進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效率和內部償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第13號編報規則規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季度報告。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5項編報規則發布后,與以前發布的8項編報規則一起,構成了一個體系比較完整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標準體系。下一步,保監會將制定發布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監管標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償付能力并表監管標準等,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