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實習生 錢曉涵 記者 盧曉平
保監會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擬規定持續經營20年以上方可申請設代表處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門檻大幅提高。昨天,保監會下發了"《外
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這份《征求意見稿》提出,外國保險機構持續經營20年以上方能提出設立申請。
《征求意見稿》對已經實行的《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做出了多處修改,其中最重大的改動是對外國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做出了經營年限要求。
《征求意見稿》在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中加入了如下條款:"外國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的,應當持續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非經營保險業務的,應當成立20年以上",而《管理辦法》并未對保險機構的經營年限做出規定,外保險機構經營狀況良好、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即可提出申請設立代表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持續經營保險業務的年限,自該集團或者其最早經營保險業務的子公司開始經營保險業務時起計算。
此《征求意見稿》還對總代表和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在第十六條中除對學歷等作出要求外還增加一款:"總代表和首席代表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學歷、從業經歷和工作能力。"其他則如:"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參與經營性活動"、"總代表處不能是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唯一代表機構"、"代表機構涉嫌違法違規的,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對代表機構的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進行監管談話,提示風險,并要求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后增加了一項條款:"當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將對代表機構處罰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代表機構受到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從事、參與經營性活動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其受處罰的情況作為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審慎性條件予以考慮。"
業內人士認為,修改明顯顯示保監會正在加大對外國保險機構的監管,今后,保監會將把防范金融風險放在首要位置。
保監會要求有關意見于2006年3月9日前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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