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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評估再出新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7日 21:46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7日電 (記者 毛曉梅) 繼去年頒布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之后,保監會日前又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9號(以下簡稱“4項編報規則”)。

  4項編報規則的施行將進一步提高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評估的科學性和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償付風險監測的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規范了保險公司各項負債的認可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規范了投資連結保險業務相關資產、負債的認可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8號:實際資本》規范了實際資本(即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的定義、構成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9號:綜合收益》規范了非資本交易和事項引起的實際資本變動(即綜合收益)的確認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

  4項編報規則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密切結合我國金融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實際,在多處體現了重大的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比如,第6號編報規則將“或有負債”納入“認可負債”的確認范圍,并要求保險公司在認可負債表中列示再保前責任

準備金,同時確認再保險資產。這改變了我國保險公司長期以來在負債評估時不考慮或有負債,以及只確認再保后責任準備金的不合理做法,有利于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負債水平和再保險資產的信用風險。

  再比如,第8號編報規則改變了傳統的以收入費用觀定義資本的模式,將保險公司的資本定義為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根據各類交易和事項產生的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的變動確定實際資本的變動,全面、徹底地落實了資產負債觀的資本概念,使我國保險業的資本監管理念和技術體系與國際最新趨勢和水平保持同步。

  為了保證4項編報規則的順利實施,保監會同時出臺了4項編報規則的實務指南,詳細解釋了編報規則的條文,并制定了統一的明細表。

  4項編報規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框架不斷完善,體現了監管部門自主創新和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正在不斷提高。下一步,保監會將出臺《投資資產》《風險資本(RBC)》、《動態償付能力測試(DST)》等編報規則,從而最終建成既借鑒國際慣例又符合中國實際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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