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法律法規 > 正文
 

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8日 07:21 保監會網站

  第四章 團體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可以對同一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統一承保。

  投保人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者核算單位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投保人不是法人的,只能由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

  第十六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和身份證復印件,并由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審核簽字,以確保被保險人名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材料,證明被保險人已同意投保團體養老保險事宜,而且投保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等決策機關已審議通過投保方案。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承保團體養老保險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發放保險憑證,確保被保險人知曉參保及相關權益。

  第十八條 團體養老保險的保險費可以由投保人單獨繳納或者與被保險人共同繳納。保險合同應當明確權益歸屬,被保險人個人繳費權益應當完全歸屬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九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團體養老保險合同設置公共(投保人)賬戶和個人賬戶。賬戶之間的權益轉移根據投保時的歸屬約定確定,被保險人繳納部分和按照約定歸屬個人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第二十條 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證明,退保金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繳款賬戶。

  被保險人在發生離職、升學、參軍、出境定居等情況或者家庭生活發生重大困難時,可以經投保人同意,書面申請退;蛘卟糠滞吮#崛≡摫槐kU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

  對于已經享受稅收優惠的團體養老保險合同,退保時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通知稅務部門退保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因經營困難或者發生分立、合并、破產等重大產權變動,無法繼續履行投保人義務時,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合規原則,保證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并經法定程序,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對團體養老保險合同進行處置:

  (一)合同繼續有效,投保人降低或者停止繳費,或者將義務和權利轉移給符合團體養老保險投保條件的其他人;

  (二)申請解除合同,全部退保;

  (三)申請解除合同,將公共帳戶資金分配、轉移給被保險人,投保權利轉移給被保險人本人,保留個人帳戶。

  第二十二條 團體養老保險到期給付時,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有效證明。因特殊情況提前退休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重新計算領取金額。

  第二十三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以下新型團體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提供一次報告。

  分紅型養老保險產品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年度繳費記錄、給付記錄、賬戶增減變動記錄、紅利分配等相關信息。

  萬能型養老保險產品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年度繳費記錄、給付記錄、賬戶增減變動記錄、結算利息等相關信息。

  投資連結型養老保險產品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年度繳費記錄、給付記錄、賬戶增減變動記錄、資產投資收益情況及年度末保單資產投資組合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企業年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經辦企業年金受托業務,必須與委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明確保險機構的法定受托職責。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受托合同的約定,選擇合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年金產品不得向委托人保證投資回報率。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經辦企業年金業務,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確定資產的投資范圍和資產配置比例,投資范圍和資產配置比例不得違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有關規定和保險資金投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于個人有投資選擇權的企業年金業務,在受益人退休年齡前五年內,保險機構原則上不得讓受益人選擇高風險的投資組合。

  如受益人確有需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應當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由經辦機構的合規負責人簽字確認,聲明保險機構對客戶不存在誤導行為。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經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審慎的資產投資原則,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確保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經辦企業年金受托業務,應當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每年至少要提交一次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必須在年度結束后六十天內提交,年度報告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經審計的企業年金基金年度財務報表;

  (二)年度繳費和給付記錄;

  (三)當年度賬戶增減變動情況記錄;

  (四)當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情況及年度末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

  (五)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經辦企業年金業務,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二十天內向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計劃的管理情況;在每個年度結束后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企業年金計劃的管理情況。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開發養老保險產品,并對產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產品進行審批和備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市場情況,積極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的養老保險產品,努力進行產品和服務創新,為企業提供計劃設計、精算咨詢、受托管理、賬戶管理和投資管理等一攬子服務。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開發多樣化的養老年金產品,為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提供長期的養老收入保障服務。

  第三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主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委托人、受益人等進行養老保險政策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確保產品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與合同條款內容相符,不得通過夸大或者變相夸大合同利益、承諾高于合同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預測不確定的利益等方式誤導客戶。

  第三十五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委任合規負責人對養老保險事務的合規性負責,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委任的合規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三年以上國內人壽保險從業經驗;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在執業中沒有故意欺騙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合規負責人對養老保險事務承擔以下責任:

  (一)保險公司銷售、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二)投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退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退保程序的合法性;

  (四)養老金給付應當符合合同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銷售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不得唆使、誤導養老保險銷售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原則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對于個人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資風險教育,并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

  第三十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或參與經辦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加強對經營風險的管控,制定審慎的全程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保險機構統計養老保險業務,應當符合國家統計部門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保險機構核算養老保險業務,應當符合財政部的相應財務會計準則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個人養老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保險業務,其責任準備金計提、償付能力管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機構經辦企業年金業務,對受托管理資產不計提責任準備金,其審慎管理標準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未將應當依法報送審批的養老保險產品報送審批的,中國保監會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對未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人或者精算責任人,根據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保險業務中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委托人、受益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管部門對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四十五條 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保險業務中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委托人、受益人給予非法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管部門對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四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的養老保險經營活動負有直接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規責任人,尚未構成犯罪的,中國保監會視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撤換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保險機構經營給付確定型的團體養老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業務時,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保險機構經營不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年金保險業務,依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

  本辦法施行前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范健康保險的經營,保護健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公司開展與健康保險相關但不承擔保險風險的委托管理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健康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通過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方式對健康因素導致損失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其中:

  疾病保險指以發生約定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醫療保險指以發生約定醫療行為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醫療保險主要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險保障。

  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指以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主要為被保險人工作能力喪失后一定時期內的收入中斷或減少提供保險保障。

  護理保險指以因發生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導致需要護理行為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護理保險主要為被保險人的護理需要提供保險保障。

  第四條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指保險期間一年以上,或者保險期間不超過于一年但是提供保證續保責任的健康保險。

  短期健康保險指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含一年),且不提供保證續保的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指保險公司按照產品條款約定,允許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滿期后無需再次核保即可續保的責任。

  第五條 醫療保險包括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確定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指按照合同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相關網頁共約891,000篇。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