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監管持續 緊盯銀保專管員傭金!單月薪酬超5萬需延期支付?

嚴監管持續 緊盯銀保專管員傭金!單月薪酬超5萬需延期支付?
2024年12月10日 20:28 市場資訊

  來源:A智慧保

  銀保渠道,人身險主要的銷售渠道之一,正在經歷重塑階段。

  2023年8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下發《關于規范銀行代理渠道保險產品的通知》;2023年10月,監管又發布《關于銀保產品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2024年1月,監管再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銀行代理渠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三份重要監管文件,夯實了銀保渠道“報行合一”的基礎。

  隨著“報行合一”的持續推進,在費用管控方面,“降本增效”“算賬經營”理念正在滲入到險企發展中,但這一政策的落實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潛在的難點、痛點依然存在,尤其是銀保專管員傭金、薪酬的合理性、真實性問題,并不容易辨別,也因此導致各類“小賬”難以杜絕。

  如何建立合理的銀保專管員薪酬機制,防范銀保“小賬”亂象?近期,某地區自發形成《銀保業務合規發展承諾書》征求意見稿就直指這一問題。 

  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主要涉及銀保專管員薪酬機制的設定,詳細列出了當月銀保渠道專管員工資總額計算公式,并接受行業協會定期監測。最重要的是,征求意見稿對單個銀保專管員當月薪酬設定最高5萬元(含稅)的限額,超出部分需延期到下月支付,但年底前應全部支付。

  征求意見稿的形成并非空穴來風,這背后折射出銀保專管員的薪酬及傭金合理性、真實性,已成為落實好“報行合一”政策的關鍵。

  01

  某地擬形成自律承諾

  銀保專管員單月可領薪酬設限5萬

  一直以來,銀保專管員都是銀保渠道的重要崗位。所謂銀保專管員,是指在保險公司從事銀行保險業務的專業人員。他們通常需要與銀行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與銀行的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和協調,確保保險產品能夠順利地在銀行渠道銷售。同時,銀保專管員還需制定銷售計劃和策略,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向銀行的客戶推介保險產品,并負責保險產品的售后服務。

  然而,隨著銀保業務的快速發展,銀保專管員傭金水平超支、費用不真實、渠道套利(飛單套利)、賬外二次分配等亂象也層出不窮。另有市場人士指出,銀保專管員的違規操作已經成為“報行合一”政策落實的難點、堵點。

  因此,為規范銀保業務市場秩序,上述征求意見稿就以“建立與崗位實際貢獻相匹配的銀保專管員薪酬機制”為主要內容,對銀保專管員的薪酬進行了規范約定。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提出,當月銀保渠道專管員工資總額按照“(當月保費對應專管員應發總工資-當月專管員總人數×4000元)/(期繳銀保產品當月應支付銀行的手續費)≤1/3”規則進行計算,接受行業協會的定期監測。

  同時,文件還指出,要建立績效薪酬平滑機制,對于單個銀保專管員當月薪酬超過5萬元(含稅)的,超出部分應延期至下月進行結算支付,下月仍超出5萬元(含稅)的,逐月累計并向后遞延,但年底前應全部支付。離職人員視業務品質和銷售風險等情況,最遲于年底前全部支付。

  簽訂《銀保業務合規發展承諾書》的險企還需承諾,如一旦發現相關指標超出監測的閾值、存在違法違規嫌疑的,轄內保險機構需主動配合保險行業協會、監管部門進行核實,自愿接受監管措施。

  02

  緊盯傭金合理性、真實性問題

  資金流向或成監測重點

  銀保渠道“報行合一”的目的是強化費用管理,推動人身險公司建立 “算賬經營”理念,但不得不說的是,在實際操作層面,銀保專管員薪酬傭金的合理性、真實性問題并不容易辨別,也因此導致編制虛假資料、虛列傭金報酬等問題屢見不鮮。

  不過,隨著銀保渠道“報行合一”的深化實施,相關專項檢查工作的持續推進,針對上述問題,監管層面也在嚴防死守,緊盯銀保專管員傭金不合理亂象。

  “A智慧保”從業內人士處了解到,為了揪出銀保專管員“傭金列支不真實”的情況,監管或將重點追蹤銀保專管員收到傭金后的資金流轉情況。

  典型的可疑行為有,銀保專管員收到傭金后轉賬支付給其他專管員,且構成“二次歸集”情形;銀保專管員收到傭金后轉賬支付給公司銀保部門員工,且涉事公司缺乏合理有效證明依據;銀保專管員收到傭金后通過柜面或ATM機等方式大額或連續取現等。

  事實上,為了保障銀保市場的合規運行,監管很早就對銀保專管員進行了規范,但早期更加強調銀保專管員應實行員工制管理。

  例如,原保監會、原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中要求,銀保專管員應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2010年,原保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保專管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規定,要求自2010年8月16日起,公司新招聘銀保專管員,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銀保專管員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

  近年,隨著銀保渠道規范發展,監管層面愈發關注銀保專管員的薪酬合理性、虛列費用等問題。

  如2022年9月,原泰州銀保監分局舉辦的泰州市銀行業保險業清廉金融文化主題教育暨“銀保清風”活動專題會議上,相關負責人表示保險業要理順銀保專管員管理模式,提升銀保業務管理水平,堅決杜絕各類不當利益輸送行為,協同處置好滿期給付和非正常退保風險。

  2023年9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溫州監管局就《關于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內控建設深化整治“五虛”問題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從征求意見稿內容看,就包括對銀保專管員報酬的一些規定,如以傭金形式向銀保專管員等渠道維護人員支付報酬的,應從其職能定位出發合理計酬,要探索在傭金標準中著重體現向渠道方提供培訓、單證交換及客戶服務等本職屬性,不能簡單和保費規模掛鉤,鼓勵與銀保專管員簽訂勞動合同。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合作渠道方及其人員支付協議規定外的任何利益。

  03

  銀保渠道“報行合一”已顯成效

  但變相規避監管行為仍存

  眾所周知,“報行合一”已成為近兩年主要的監管內容之一。從車險開始,逐漸延伸至人身險領域。2023年8月,監管在銀保渠道開始力推“報行合一”,至今已一年有余。如今,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有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人身險公司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同比下降33.7%,其中手續費下降約54%,傭金下降18.6%。今年7月份,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人身險司司長羅艷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透露,“報行合一”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行業相關渠道平均傭金水平較之前降低30%。

  不可否認,“報行合一”深化實施下,銀保渠道的費用亂象有了顯著改善,并推動了人身險市場整體降低負債成本。但在費用“利益”驅使下,難保一些亂象死而復生,或以另一種方式繞道出現。

  “A智慧保”從業內人士處了解到,在“報行合一”實施過程中,不乏部分保險公司變相利用對固定費用的自由把握的空間,把應在變動費用中列支的費用,如向銀保專管員的薪酬激勵、培訓及客戶服務費,銀行支付的傭金等,列支為固定費用,規避對變動費用的管控要求。

  還有個別機構在經營費用列支過程中刻意規避穿透監管,如需要落地銀行網點進行跟蹤服務的培訓或宣傳事項,通過公開招標形式尋求外省市供應商,而供應商實際提供培訓、宣傳的服務能力及服務水平存疑。相關費用資金在支付時, 通常由總公司賬戶直接支付給外省市的供應商,這樣“兩頭在外”的模式完全規避了各屬地局的資金追查穿透。

  銀保“小賬”、商業賄賂等問題,在部分罰單中也有呈現。例如,2023年9月份,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重慶監管局開出一張行政處罰書指出,某壽險公司重慶分公司因編制虛假業務財務資料,工作人員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被罰款80萬元;其員工龔某某、李某某時任該公司重慶分公司銀保客戶經理,因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龔某某受到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李某某被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

  今年3月份,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泰州監管分局對某壽險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開出一張罰單,指出該公司存在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該公司銀保專管員薛某對此負有責任,因此被罰款1萬元。

  當然,處罰并非最終目的,“查處一個、震懾一片、凈化一方”才是根本。如今,部分地區探索通過市場自律的方式,對銀保專管員單月薪酬進行約束,或也將更好地強化銀保費用管理,促進“報行合一”政策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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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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