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15”期間,投連險都會成為金融服務業中被投訴的“重災區”,《經濟參考報》記者梳理新浪財經3·15曝光臺案例發現,不少消費者由于銷售人員對產品解釋不清、風險提示不明確,被誤導購買投連險產品,導致損失較重。
專家建議,消費者投保前應當仔細了解產品性質和條款約定,不盲目,不沖動,不偏信營銷人員的口頭承諾。投保人在購買投連險時還應查看銷售人員的展業證,確保銷售人員具有投連險銷售資質。
風險提示不明 賬戶成糊涂賬
湖北的梁先生投訴稱,2007年他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購買了一款名為“信誠(運籌)慧選投資連結保險”的投連險產品,主險每年1800元,追加2萬元投資,8年內他一直沒有中斷繳費,但始終認為自己有被誤導銷售之嫌。
“當時業務員說長期持有肯定能賺錢,沒有給我做投資風險承受力評估,或者投資風險的提示。因為保險條款內容復雜,等我真正明白保單內容并發現自己賬戶虧損的時候,保險公司卻回復我說,我在保單上簽字就代表我已經明確一切風險!绷合壬Q,關于合同內“持續獎金”等比較復雜的條款內容的含義,他并未從業務員口中得到解釋,因此后來曾多次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咨詢。不過,保險公司客服人員也不能解釋清楚,并將這一問題轉至后臺人員!昂笈_人員態度強勢,說關于所有內容,公司網頁都會有提示,如果我在合同上簽字,就代表我已經明白它的含義,但如果真的有清楚的提示,我會一而再再而三地詢問嗎?”
投連險實質上是“終身壽險+個人投資賬戶”的組合。投保人所繳保費用于“投資”和“保障”兩方面:在投資方面,保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后進入獨立的投資賬戶,由保險公司專業投資人員進行投資操作,成為投資賬戶價值;在保障方面,投資賬戶中的資金會被定期扣除風險保費,用于提供風險保障。當保險責任發生時,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也體現為“投資功能”和“保障功能”兩部分:一部分為投資賬戶價值,一部分作為風險保障的風險保額。
由于投資屬性的存在,投連險收益率水平波動較大,因此風險也較高。早在1999年,中國平安率先在國內推出投連險產品,由于該產品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繳費靈活,受到市場垂青。然而,2002年資本市場持續低迷,投連險虧損嚴重,加之銷售誤導,在全國引發退保潮,此后保險公司相繼停售該險種。不過,進入2007年,投連險借力火熱的股市卷土重來,此后股市逆轉,投連險賬戶出現大幅“縮水”。像梁先生一樣在高位“入市”的投保人此時可能不得不承受投資損失,8年來梁先生賬戶已經“縮水”了3000多元。
保險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去年下半年以來,股市出現一波牛市行情,投連險銷售也持續增加。根據保監會公布的數據,2014年全年投連險新增保費收入為289.5億元,僅2014年12月一個月,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就達到774751萬元,其中光大永明人壽新增投連險賬戶保費持續居首位,為668984萬元,泰康人壽12月新增保費金額35327萬元位居第二。排名第三的就是信誠人壽新增保費為13780萬元。2015年1月,投連險賬戶單月平均收益2.24%。
不過,保險消費者在瞄上投資收益的同時,也不得不重視其中的風險。理財專家建議,從投保人角度看,如果要購買投連險,應擁有一定閑置資金,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經驗,因為投連險的投資風險是由投保人自擔的,即保險公司實際只是賬戶資產的“托管人”且并不保證收益;投資賬戶若產生收益由投保人全部享有,若出現損失也由投保人全部承擔。
同時,保險消費者還要了解費用明細,購買投連險前務必向銷售人員索要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確保清楚各項費用的收取情況。一是初始費用,即交納的保費在進入投資賬戶之前扣除的費用。二是風險保費,即投保人為自己的風險保障支付的費用。風險保費會根據風險保額、性別、年齡等情況不同而變化。三是資產管理費,按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如果是收益較低的穩健類投資賬戶,那么管理費用對于收益的侵蝕尤為明顯。四是退保費用和部分領取費用,如退保,將根據保單年限扣除一定的退保費用。一般隨著保單年限增加,退保費用會逐年遞減。部分領取費用通常與退保費用類似,收取比例也逐年減少。除此之外,投連險產品還可能收取賬戶轉換費用、保單管理費和買入賣出差價等。
投連險銷售人員門檻待提高
針對投連險的特點,監管層也加強了對銷售的監管。保監會近年來相繼下發了《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要求加強投連險產品的風險提示和銷售管理。
同時,由于投連險相對于其他保險產品風險更高也更為復雜,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保險公司銷售投連險時應對投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專家建議,投保人應該認真對待這一測評,如實告知收入、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情況,以便保險公司了解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
不過,目前保險營銷員隊伍的傭金制度以展業績效為基礎,在首期傭金高、續期傭金低的制度引導下,保險銷售人員重視拓展新業務,而對退保率、保單失效等問題關注甚少,很大程度上誘發了片面追求保費收入、銷售誤導等短期行為。
針對這一問題,對于從事投連險銷售的人員,目前各地保監局在其學歷、保險銷售經驗和以往誠信狀況上都做了明確要求。以北京市為例,2014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北京保監局出臺的《北京地區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管理辦法》中就明確規定:北京地區投連險、變額年金險種等銷售人員必須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具有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無重大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這三個條件才能從業。
北京保監局局長郭左踐表示:“由于投連險、變額年金險等涉及的風險點和金融知識,相對于傳統人身產品更多、更豐富,銷售人員需有相應的學識,才能向潛在的投保人去提示風險點,這是業務的要求。監管機關的立足點,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向投保人提示清楚產品的風險何在,投保人在充分了解潛在風險的前提下,做出決策才是負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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