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28日訊 記者王璐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通知,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保險公司按相關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
兩部門在通知中明確,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通知明確:如果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或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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