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鶴壁2月22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癌癥患者術后投保,保險公司一路“綠燈”;投保人病故后,保險公司卻“翻臉”拒賠。最近,在河南鶴壁市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案件。面對20多萬保額和紅利,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認為對方欺詐。那么這“帶病的保單”是怎么產生的呢?孰對孰錯,法院如何裁定?
2005年7月,鶴壁市的高強(化名)因患食管癌入住安陽市腫瘤醫院,并于當年8月病情好轉下出院。在此之后,一個在當地保險公司做業務員的親戚向高某介紹了一份保險。
高強的女兒高女士:一般買保險都是親戚拉或者朋友拉,介紹的,之前做過手術,說過,知道。保險的人說,保險公司來人,體檢體檢再說吧,要是體檢過了關,就沒事。
隨后,被保險人高強,按照新華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鶴壁中心支公司的要求做了體檢和復檢。2006年5月17日,高強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妻子張女士為受益人,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簽訂了一份吉慶有余兩全保險合同。合同約定初始基本保額為20萬元。2010年12月30日,被保險人高強因癌身故,妻子張女士立即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
高女士:當時還沒有入棺呢,咱給保險公司打電話,叫他派人過來照相,俺等了一天一夜,他也不來。最后他去安陽腫瘤醫院調查俺爸的病例來,就說,你帶病投保了,你騙保。又下了拒賠通知書。
這時雙方產生了爭執,一方張女士認為,被保人已經提前告知病情,并且當時體檢均合格,并已繳納保費5年,應該理賠;另一方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決定不予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并不退還保險費。雙方爭執不下,張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討要屬于自己的保險金及紅利共計21萬元。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義務,判決新華人壽保險公司鶴壁中心支公司賠償張女士21萬元。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上訴。近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這一判決已經生效并得到履行。
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也是本案子的主審官武文英告訴記者,保險公司業務員作為投保人親戚,應該知道高強患病并做手術這一事實。更富戲劇性的是,法官在查閱相關證據時發現,高強在填寫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時,對其中本應屬于婦女檢查的五項內容也進行了填涂,并在填寫是否接受外科手術時予以否定答復,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委托的醫院的檢查醫師還在該告知欄上簽名。由此,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并沒有向小學文化的高強講明保險內容。
武文英:因為投保人在填寫健康告知欄的時候,將婦女欄目有沒有什么乳腺疾病這一類的都劃了對勾了,從這里也可以推斷出,當時投保人對哪些情況能夠投保,哪些情況不能投保這些不明知。
本來圖保障買的保險,變得讓人更不省心。一位業內人士說,近些年,雖然保險業有了很大發展,但是保險人員的從業素質卻是參差不齊。
業內人士:保險公司畢竟他的進入門檻太低了,很多人,個人的那種素質不是太高。只管我眼前拉的業務越多,我的收入可能越高,但是后期,明年怎么樣,我就不管了。
武文英法官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
武文英:這幾年,保險合同類的案件確實不少。也有一部分業務員,為了拉保險,提傭金,我不管你如實告知不告知,只要你簽了合同,將來理賠的事都不管我事。
“帶病保單”引出的荒誕和尷尬,折射的其實是保險業無序和誠信的缺失。“承保理賠兩張臉,營銷騙子滿街轉”。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曾經直言不諱保險業的弊病。雖然法院的判決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但一起個案不足以撼動保險業的常年累積的弊病。今年保監會的工作重點就是做好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為消費者撐起一把保護傘。希望,這把傘能夠實實在在的為消費者遮風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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