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下午,一位在“7·23”動車追尾事故中遇難的旅客家中,響起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電話那頭是一家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家屬在電話中被告知,因遇難旅客生前購買了一款保險產品,而獲賠一筆保險金。
然而,遺憾的是,由于被保險人投保的是投資型保險產品,保障成分較少,故所獲賠之實際數額僅比當初繳納的保費高出幾千元。較低的保額、較少的保障成分,從一個側面暴露出當下保險業的“軟肋”——投資型險種當道,產品結構已現畸形。
令人嘆息的還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這個并不為廣大鐵路旅客所知曉的強制保險,存在著諸多問題——保費隨著票價“水漲船高”,保額卻是20年如一日的2萬元,定價機制存疑;20年來,相關部門從未公布過保費收入、理賠情況,將公眾知情權、監督權拋之腦后。
“7·23”事故,讓我們陷入沉思:如何擴大保險覆蓋面、如何扭轉大眾“重投資輕保障”的投保理念、如何滿足公眾的保障需求,這才是國內保險業發展與轉型的宗旨所在。
⊙記者 黃蕾
保額偏低揭畸形產品結構
“7·23”動車追尾事故發生之后,保險業第一時間啟動了保險查勘和理賠工作,十多家保險公司奔赴溫州各大醫院,逐一排查遇難客戶,以便及時救援和賠付。其中,多家保險公司已經向遇難者家屬支付了預付保險賠款。
然而,從保險公司已公布的出險客戶和理賠情況來看,投保的比例并不高,所購買的險種也多以投資型保險、短期意外險等為主,這樣的產品屬性決定了獲賠的保額并不高,保障程度偏低。
近年來,投資型保險產品,尤其是通過銀行網點銷售的銀保產品,受到了大眾的熱捧。然而,無論是對保險公司還是保戶而言,這些產品并不是最理想的!皩τ诒kU公司來說,這類產品的利潤率不高;對于投保人來說,這些產品的保障成分較低。”
值得注意的是,據有關媒體報道稱,在此次動車追尾事故中,有一家保險公司已給付的客戶購買的是一款銀保分紅險,三年所交保費約三萬元,此次獲得的賠款僅比其三年所交保費多出數千元。一位知名保險專家稱,這些保障功能極低的理財產品,理賠金與客戶所付保費沒有多出多少,就是存單返還罷了。
這一事件也從另一個側面提醒所有的投保人,以及準備投保的人士,在購買和安排家庭人身保險的時候,一定要以保險保障功能為重,而不要過于重視保險的儲蓄功能。在沒有任何保障的情況下,最應該購買的險種是意外險和純保障產品。
在此,建議大家可以首先考慮投保意外險,保費大致在幾十元至幾百元之間不等,保額從幾十萬到幾百萬不等,保險期限有一個月、三個月、一年等多種選擇。具體種類有:少兒意外傷害險、老年人意外傷害險、交通意外傷害險、綜合意外傷害險等。對于上班族而言,交通意外傷害險相對比較簡單,對于投保人的年齡一般沒有太大限制,消費者可通過電話、網絡投保,且很多都是卡式意外險,只需憑卡片上附帶的密碼登錄保險公司網站就能激活保險。此外,保險何時生效也可以由客戶自行選擇。
鐵路旅客意外保險遭質疑
除商業保險之外,此次動車追尾事故中,每位遇難乘客都應該從鐵路部門拿到一筆賠款金。7月26日,動車事故達成首個賠償協議,遇難者家屬獲賠50萬元。這是經初步協商后的數字,但在專家看來,雖然鐵路票價和航空票價有差距,但在生命面前不分貴賤,在考慮目前經濟環境的前提下,至少應參照伊春空難96萬元的標準。
但或許很多人都不知道,按照鐵路部門此前發布過的相關條例,每位遇難旅客得到的賠償金竟然最多只有17.2萬元。其中,15.2萬元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據的是2007年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2萬元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賠款。
遭到專家質疑的正是“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根據1951年出臺、1992年修訂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按照票價的2%收取保險費,賠償限額為每人2萬元。近20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與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巨大的提高和改善,尤其是近幾年,鐵路數次調整票價,相應保費亦水漲船高,但2萬元的賠償限額卻沒有改變。
多位保險專家質疑說,“20年過去了,(鐵路)票價漲了多少倍,為何保額仍然不變?定價依據是什么?其次,旅客繳納的保費不同,但享受到的保額卻是相同的,這是否有違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專家由此呼吁,至少應該提高保額。
除對定價機制的質疑外,更多的市場人士認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雖為強制險,但作為投保人的鐵路旅客應享有更多知情權。比如,每年這部分的保費規模、提取的風險準備金有多少?每年相關的理賠情況、賠償總額有多少,是盈利還是虧損?
據了解,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相關保費是由鐵路部門核算代收后匯繳至保險公司(中國人保)的。然而,由于早年中國保險業的變革(中國人保“分家”)等原因,鐵路部門一直對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實行的是行業自保,屬歷史遺留問題。也就是說,這個所謂的強制險種,不屬于《保險法》界定的商業保險,也不屬于保監會監管的范疇。
對于此險種的監管歸口問題暫且按下不表,但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如此不合理的定價模式,理應廢除或修正。
按常理來說,強制保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產品。2010年鐵路客運收入為1344.91億元,若以2%的保險費計算,2010年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保費達26.9億元。國內保險專家郝演蘇認為,無須動用往年保費積累,若對遇難者按照超過伊春空難96萬元的標準賠償,僅僅是去年保費收入就可輕易承受。
值得我們深思的是:目前飛機、輪船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均已改為非強制保險,旅客自愿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成為一種趨勢。我們不禁要問: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究竟還要不透明地“強制”多久?另外,是否還有其他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賣”的保險,隱身在我們周圍?
對于其他地方是否存在同樣被“強賣保險”的問題,記者不敢妄加揣度,只是懷著深深的憂慮。在此,唯有提醒投保人特別注意:在購買長途車票、船票和景點門票時,切記要問清楚售票人員相關保險情況,如遇到被強賣“保險”或是手撕保險單,應立即向車站、景點等相關部門投訴,防止因保單上未記載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信息,導致的錯賠、漏賠甚至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