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蘭
記者張蘭“2005年我在國外購買了一輛純進口的沃爾沃S40,去年10月投保時,保險公司按照36.8萬元的賠償限額來計算車損險保費,這款車幾年前已經國產化了,現在該車型已經停產,但當時同等排量、最高配置的市場售價也才30萬元左右,我的車配置要低些,價格自然也會便宜一些,但保險公司按照36.8萬元的價格來計算并收取車損險保費,沒有道理!”
就在媒體曝光車險“高保低賠”涉嫌霸王條款的當口,車主陳先生也找到記者訴說自己相似的“遭遇”。陳先生告訴記者,其他車主一般是對車輛全損時保險公司“高保低賠”的做法不滿意,他本人的情況是,即便車部分受損,保險公司也沒有理由因為是進口車就要“高標準”計算保費。
“因為修理廠在維修和更換配件時,當年的進口車和目前同品牌的國產車,并無任何區別,成本是一樣的!”陳先生介紹稱。
“高保低賠”有悖法理
在保險公司的車損險合同中,通常都會明確規定“按照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而這里所說的“保險金額”,不僅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計算基礎,也是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陳先生等消費者投訴的“高保低賠”問題,是指車主在向保險公司投保時,需要按照車輛新車購置價格進行投保;而投保車輛發生損失后,保險公司只能按照車輛折舊后的現行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簡單說來,就是投保時“就高不就低”,理賠時卻“就低不就高”。
這樣的保險條款是否合理?如此制定的理由和依據是什么?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授劉銳稱:“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國內維修都是更換全新的汽車配件,這種情況下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可以理解,但在車輛發生全損時,保險公司仍舊按照新車購置價來計算保費,但理賠時卻只賠車輛的實際價值,明顯不符合法理。”
實際上,“高保低賠”現象在保險法理論層面早已有定論。在保險法理論中,有個名詞叫做“超額保險”,即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物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
一位保險業內專家告訴記者:“按照保險法理,定值保險的超額保險在理論上根本不應該發生,因為保險公司不得故意超額承保,否則不但超額部分無效,而且保險公司還應當受到處罰。”
上述專家同時強調,根據保險法理,如果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相差懸殊時,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主張將保險金額削減到與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相等的程度,與此同時,保費也應當同比例縮減。“在車損全險‘高保低賠’的案例中,消費者是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返還多收的保費。”
“行業慣例”理由牽強
為防范道德風險,各國保險法都明確規定保險僅具有補償功能,保險消費者不能通過保險獲得超出其實際損失的額外利益。在車險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也往往以此來解釋為什么賠付“就低不就高”。
一位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告訴記者:“經過使用后的車輛,其實際價值已經出現減損,按照折舊后的價格來進行賠付,這符合保險的基本原理。如果按照全新的價格賠付,這個消費者不就獲得了額外利益了么?顯然違背了保險的基本原理。而且各家保險公司基本都是按照這樣的標準來進行理賠,這已經是行業慣例了。”
乍一聽,這位理賠人員的解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仔細一琢磨便不難發現,這一解釋存在漏洞。
首先,車損險是一種每年都要重新進行投保的財產保險,在每年投保的時候就已經能夠計算出折舊后的價格,如果按照折舊后的價值來厘定全損保險的費率無可厚非,可保險公司卻仍舊以當初購買時的最高價格來計算保費,到理賠的時候卻按照車輛折舊后的實際價值來給付賠款。理賠人員這種只談“低賠”、不提“高保”的做法,著實難以令人信服。
其次,所謂的“行業慣例”就真的合理合法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很多保險公司實際上都知道這樣的做法并不合適,但由于這樣的條款設計簡單便捷,而且確實有利于保險公司,所以大家也就默許了這種情況的存在。
“現在媒體對這種現象進行曝光,我個人認為是件好事,車險經營中的粗放管理問題由來已久,如果能夠以此為契機,對一些以‘行業慣例’為借口的低級錯誤進行一次全面糾正,未嘗不是件好事情。”該人士稱。
“小眾利益”不容忽視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很多保險公司之所以對于“高保低賠”的投訴并不很在意,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認為“高保低賠主要是車輛全損時才存在的現象,而實際上車輛全損的概率非常小,甚至不到1%。”
但是,不到1%的客戶群體的利益就可以被忽視么?在條款設計過程中,做得稍微精細些,把這1%的“小眾”客戶也同樣重視起來,并不困難。更何況,類似于車主陳先生的案例中,不僅是全損中存在高保低賠,部分損失也同樣不甚合理。
保險專家告訴記者,前些年,保險行業尤其是產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非常嚴重,大家一味追求市場份額和保費規模,低端的價格戰和日益攀升的手續費,讓整個產險業元氣大傷。近兩年來,經過監管機構的大力整治,產險行業的規范經營獲得認可。但與此同時,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和國內保險消費者維權意識的顯著提升,使產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再次遭到市場和消費者的質疑,整個行業經營管理不夠精細所導致的弊端,正隨之顯現。
“這次被媒體曝光的‘高保低賠’,其實質就是保險業經營管理過于粗放。對于‘小眾’客戶,保險行業也應當充分尊重其合法權益。”上述專家強調,不同于其他行業,保險業的經營基石就是“誠信”,服務水平的高低必將成為影響保險公司市場地位的一個重要因素。面對日趨白熱化的市場競爭,僅靠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督力量來被動提升經營管理水平,這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只有保險企業自身意識到精細化管理的重要性,并且付諸實際行動,才能夠避免再次出現類似的信任危機。
車損險“高保低賠”案例一經曝光,所有車主是否都在遭遇保險公司的“無良盤剝”,一時成為焦點。相關統計顯示,機動車出現全損情況時會遭遇“高保低賠”的待遇,這部分案件僅占車險理賠案件的1%,但公眾認為,“小眾利益”同樣不容忽視,并由此引發保險公司多收保費、獲利不當等一系列責難。
與此同時,專家則解釋稱,車險屬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由于折舊、市場價格起伏等原因在不斷變化,如果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僅賠償實際的損失,如果實際損失大于保險金額,則以保險金額為賠償限,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比如投保人在車輛降價、老化后通過惡意毀車來謀取利益,這屬于國際上財產險的通用準則。
為此,本報記者特別采訪消費者、保險法研究專家和業內和保險企業從業人士,期待就此問題展開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