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趙曉菲
銀保駐點銷售叫停、銀行每個網點合作保險公司原則上 3 家以內……近日一紙《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在銀行、保險兩大金融行業引起軒然大波。在這背后,是怎樣的一種狀況讓銀監會、保監會兩大監管機構聯起手來整頓銀保市場?
《證券日報》保險周刊在保監會及35家保監局網站,反映監管情況的處罰決定中發現,僅今年以來,保監會關于銀保業務的處罰共61條,涉及保險公司12家,其中中國人壽受罰次數最多,新華人壽、合眾人壽位居其次。涉及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5家銀行的數家分支機構,其中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福州路支行等11家銀郵機構直接受罰。
保險公司
帳外費用:人保壽為農行會議買單
“通過虛列營業費用的方式給予銀行網點柜面銷售人員及相關人員其他利益”、“以獎勵購物卡或旅游卡向銀行柜臺銷售人員及銀行管理人員支付賬外手續費”“通過保險代理業務為銀行網點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廣東、吉林、青海等地保監局的處罰決定中,我們發現,有12張罰單的理由是因為保險公司向銀行、銀行柜面銷售人員支付帳外費用。
其中,我們注意到人保人壽3個罰單比較意思。例如,粵保監罰[2010]28號稱,經查2009年7月至8月期間,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廣州營業部銀保業務經營管理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以旅游卡(或折成現金)的形式向銀保專管員支付激勵費用。二是營業部2009年8月期間支付的部分銀行保險業務會議費,實際用于支付給合作銀行農行及農信社由其舉辦銀行系統半年工作會議等,營業部并不參與相關會議籌備工作。其他兩個保單中也出現類似理由,也就是說,除了給予銀行及其銷售人員激勵費用外,就連合作銀行的開會竟有的也是保險公司出錢!
材料不實:合眾北分被罰15萬
京保監罰[2010]17號: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經查,你公司于2009年10月至12月,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市口支行使用與事實不符的宣傳資料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且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壞。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15萬元 的行政處罰,并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并且因此,在京保監罰[2010]18號中,時任該公司的客戶經理的閻晨,被“處以警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無獨有偶,同時受罰的還有中意人壽北京分公司及其客戶經理陳偉,受罰原因亦為“使用與事實不符的宣傳資料”。
而在其他地區,類似的處罰決定還包括桂保監罰〔2010〕2號、3號、4號、5號,中國人壽、新華人壽、泰康人壽和人保人壽四家公司因在部分銀行網點“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由公司銷售人員印制,未經總公司和廣西分公司批準”而受罰;以及冀保監罰〔2010〕31號中銀保客戶經理齊月輝因“擅自設計、印制保險產品宣傳資料”受罰。
銀行違規牽連險企:國壽等7公司被罰
“委托不具備兼業代理資格的銀行網點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晉保監罰字[2010]5號、6號、7號、8號、9號、10號、11號,就這一違規現象進行了集中的處罰。包括平安人壽、中國人壽、新華人壽、人保人壽在內的7家保險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被處以1萬——5萬的罰款。同時,涉及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郵政銀行4家銀行分支機構。
另外,新華人壽內蒙古分公司、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亦分別因此被內蒙古保監局處以罰款。
虛列費用:合眾新鄉中支被罰十萬
豫保監罰〔2010〕3號、4號:合眾人壽新鄉中心支公司通過報銷差旅費、汽油費、培訓費發票方式套取費用,用于支付開展銀保業務過程中產生的招待費、租車費,套取費用合計113490元。公司被罰款十萬元,公司銀代負責人被給予警告。
類似的情況還出現在遼寧的平安人壽鞍山中心支公司、生命人壽丹東中心支公司。
承諾收益:營銷員被罰
閩保監罰〔2010〕37號,某公司銀保業務中心客戶經理陳卿在中國建設銀行福州城東支行六一晉安分理處銷售保險產品時,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在銷售某保險產品時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定期存款進行片面對比,承諾產品會有4%的收益等;二是自制宣傳單承諾投保人購買某保險產品達到一定金額時,可以獲贈黃金飾品……對此,陳卿被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元罰款。另一張類似的罰單開給了同一家公司的林添文。
雖然類似的罰單似乎并不多,但是現實生活中,承諾收益、禮品等誤導銷售方式卻是常見的事。
套取費用:國壽河南分支收4張罰單
豫保監罰〔2010〕49號、50號、51號、52號,針對中國人壽鄭州分公司、平頂山分公司“虛列銀保客戶經理名單”的問題,給兩家分公司及其負責人開了4張罰單。
更改客戶資料:合眾2專管員被罰
新保監罰〔2010〕11號、12號,分別處罰了合眾人壽2位銀行專管員臧新輝、蘇娟,兩人均因擅自將客戶電話號碼更改后錄入銀保通系統,導致總公司未在猶豫期內實現對上述客戶的回訪。
財務數據不實:保監局開6張罰單
財務數據不真實的原因有很多,從罰單的內容來看,有的是因為“不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有的是因為“虛列營業費用的等等。不完全統計,針對此問題,各地保監局共開了6張罰單,其中新華人壽占了3張。中國人壽、友邦各一張。
違規發傭金: 國壽武漢分公司被罰八萬
《關于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1、2009年4月向無代理資格人員發放傭金;2、2009年4月向無代理資格銀保專管員發放手續費4020元……決定對你分公司處以八萬元罰款。
內保監罰 [2010] 22號、內保監罰 [2010] 23號等罰單中均提到這一問題。
銀 行
孤掌難鳴,所謂“銀保”,保險公司觸規,銀行難逃干系。在保監會的處罰決定中,關于銀行的處罰誠然不多,但卻反映銀保亂象中最瘋狂的那些。
擅自銷售保險:工行上海福州路支行被罰7萬
滬保監罰[2010]27號: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福州路支行,2009年6月至11月間,你支行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許可,擅自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并向相關保險公司實際結算手續費67466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決定給予你支行如下行政處罰:(一)取締你支行的非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二)沒收違法所得67466元。(三)罰款人民幣7萬元。
滬保監罰[2010]22號: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歐陽路支行,2009年6月至11月間,你支行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許可,擅自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并向相關保險公司實際結算手續費4910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決定給予你支行如下行政處罰:(一)取締你支行的非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二)罰款人民幣5萬元。
這是35家保監局公開處罰決定中僅有的兩例銀行被地方保監局處罰的案例,均是因為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許可,擅自代理銷售保險產品。與前文中提到的亂象三恰好吻合。
郵 政
未經許可展業:7機構被罰款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郵政渠道中。8月份,廣東保監局集中公布了對雷州市奮勇郵政儲蓄所、湛江市郵政局乾塘支局等7家轄區郵政分支機構在未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但相比于上述兩家銀行被“取締你支行的非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處罰,這7家郵政分支機構的處罰均只是罰款。
但是魯保監罰[2010]24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濟南市分行,向保險機構提供不實客戶聯系電話。對保險產品做不實宣傳。違反了《保險法》第131條,依據《保險法》第166條,罰款7萬元。
魯保監罰[2010]25號,濟南市郵政局向保險機構提供不實客戶聯系電話。對保險產品做不實宣傳并承諾保證收益。違反了《保險法》第131條,依據《保險法》第166條,罰款7萬元。
從以上兩條處罰決定中,我們則看到了與上文相對應的亂象二“不實宣傳”和亂象五“承諾保證收益”的影子。
吃完了
我買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