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這是繼8月份《保險資金運用暫行管理辦法》出臺后,第二批出臺的相關操作細則。中金公司認為,《辦法》的出臺表明,保險資金在投資渠道拓寬方面再次邁出堅實步伐,這將為保險公司資金配置的優化和投資收益水平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礎。
明確投資主體及標的
保監會表示,兩個辦法進一步拓寬了保險資金投資領域,同時對保險公司投資能力和風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將對改善保險資產負債匹配,優化資產配置,緩解投資壓力,分散投資風險,保障資產安全,維護投保人切身利益,產生積極和重要的影響。
其一是明確投資主體。要求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應當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產托管、專業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等方面達到監管標準,體現了從嚴管理和能力優先的原則。為防范交易對手風險,辦法對涉及的投資管理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做了明確規定。
其二是界定投資標的。明確保險資金只能投資處于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能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技術含量較低、現金回報較差的企業股權;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是產權合法清晰、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投資回報的不動產,不能投資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參與房地產開發,不能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
其三是規定投資方式。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企業股權和不動產,但對投資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凈資產規模等提出了較高的資質要求;支持保險公司借助投資管理機構的特長和優勢,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實現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目標,防范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
其四是健全風控機制。針對股權和不動產的投資特點及風險特征,辦法對風險控制做了系統性安排,要求保險機構完善決策制度,建立風控機制,規范操作程序,加強后續管理,持續監控風險,制訂應急預案,防范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辦法明確了投資比例、退出機制、信息披露等事項,規定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能力評估、監管檢查、違規處罰、責任追究等方式,加強投資運作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 投資股權不超凈資產
按照規定,保險機構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30%;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
《辦法》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企業股權,但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辦法》要求,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須具備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于10億元等資質。
《辦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制定了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股權的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及投資基金的買賣或者清算等。同時規定,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可以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入,也可以采取股權轉債權的方式退出。
盡管是完全市場化運行,但為了防范風險,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不得借錢投資。如,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了解,保監會將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準,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準自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
從國際市場的經驗來看,保險資金是公認最適合投資于股權投資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優質企業股權是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領域。有關專家認為,《辦法》的出臺,將有助于促進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據了解,目前國壽、平安、人保等保險巨頭均在不動產及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方面準備已久,擁有良好的人員配備和豐富的項目儲備,萬事俱備只欠政策東風。
4500億險資可投資不動產
在投資比例上,《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含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單一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于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不高于該產品發行規模的20%。
按照二季末45235億總資產計,三季度可以有超過4500億元和2200 億的保險資金進入不動產和PE市場,將緩解當前2萬億的保險投資壓力。
《辦法》同時明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須遵循“三不”原則,即不得投資或銷售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含一級土地開發)、不得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
此外,《辦法》規定,不動產投資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產(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產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其配套建筑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
《辦法》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得提供無擔保債權融資;不得以所投資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不動產。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要求,不得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產企業的,應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
據了解,一些保險公司尤其是中等保險公司,曾私下與地產上市公司溝通,希望通過二級市場吸納股票達到控股目的。《辦法》的出臺,將堵死此條道路。
此外,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除政府土地儲備項目外,可以采用債權轉股權、債權轉物權或者股權轉物權等方式。以債權、股權、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保險公司內部轉讓自用性不動產,或者委托投資機構以所持有的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外。
而對于超大項目投資,保監會將重點關注。按照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投資余額超過20億元或者超過可投資額度20%的,應當在投資協議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本報綜合新華社、上海證券報報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