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投資處于成長期、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得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企業
證券時報記者 徐 濤
本報訊 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辦法明確,保險資金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高污染、高耗能、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動產方面,保險資金不得投資或銷售商業住宅、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投資的不動產應當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
辦法規定,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產業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并購價值;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并有確定的分紅制度等。
在投資比例上,辦法要求,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30%。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
不動產方面,保險資金不動產投資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產(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產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在投資比例上,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含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但兩項投資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單一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得高于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不高于該產品發行規模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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