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保險 > 保監會發布險資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 正文
作者:俞燕
8月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其官方網站發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共6章70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改革。確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協作制衡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模式,確定了三方的基本職責和法律關系,構建了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分離的風控機制,明確了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各自職責,推動保險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嚴格落實責任主體。
二是細化保險資金投資渠道。依據修訂后的《保險法》有關規定,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債、不動產、未上市股權等新的投資領域,整合并簡化了保險資金投資比例,進一步擴大了保險資產配置的彈性和空間,有利于改善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促進保險資金投資收益增長,支持保險市場穩健持續發展。
三是確立保險資金運用托管制度。規定保險投資性資產實施第三方托管,確定托管資產的獨立地位,充分發揮第三方監督作用,提高資金運作的規范度和透明度,進一步降低操作風險,防范道德風險,提升監管質量和效能。四是規范運用風險管理工具。嚴格限制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強化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控,《辦法》規定衍生產品交易,僅限于對沖風險,不得用于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早前報道
《第一財經日報》8月5日從保監會有關人士處獲悉,保監會今日將發布修訂多時的《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保險資金未上市股權投資和不動產投資的配套細則,也將在《辦法》出臺后,于近期發布。
但該人士并未透露更多有關辦法的細節。其僅表示,今日正式發布的《辦法》,在很多內容和細節上又有了新的變化。
2007年,保監會曾下發過《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首次將“不動產投資”明確寫入文件。
與2007年版草案相比,2009年發布的第二稿草案變化較大,不僅對不動產投資進行了詳細規定,還涵蓋很多了新《保險法》相銜接的元素。
《辦法》第二稿對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進行了詳細規定,是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和不動產投資等相關文件的上位法。
《辦法》第二稿中頗引起業內爭議的是,規定保險機構不得買入創業板股票,或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從而把保險機構排除在創業板市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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