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 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發布實施答記者問
■記者 張牡霞
2009年12月22日,財政部印發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以下簡稱《規定》),就保費收入確認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等相關會計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為了便于理解掌握《規定》的精神實質,確保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會計司、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出臺背景和過程。
答: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6年發布并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實施并逐漸擴大到非上市的金融保險企業和大中型工商企業。上市公司實施至今已有三年時間。前兩年度終了,財政部會計司采用“逐日盯市、逐戶分析”方法,對上市公司執行會計準則所做深度分析報告表明,會計準則體系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平穩有效實施,得到了國內外的高度認可和廣泛贊譽。世界銀行2009年10月29日完成并正式發布的《中國會計審計評估報告》認為,“中國改進會計審計準則和實務質量的戰略已成為良好典范,可供其他國家仿效。”
中國香港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直接采用國際賬務報告準則即香港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2月6日與內地簽署了兩地會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兩地會計準則實現等效后,A+H股上市公司分別在兩地公布的財務報告差異基本消除。但是,在會計準則執行層面,這一差異在兩地上市的保險公司還有不同程度地表現。比如,在保費收入確認方面,A股年報未進行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分拆以及重大保險風險測試,H股年報進行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分拆以及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導致A+H股年報保費收入確認差異。再如,在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方面,A股年報按照保監會制定的精算規定進行計量,H股年報均參照或部分參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導致A+H股年報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金額不同。
為切實解決A+H股年報會計準則執行差異,財政部于2008年8月7日正式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明確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保持一致。保監會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召開主席辦公會專門研究保險業如何貫徹施行《2號解釋》,于2009年1月5日正式下發《關于保險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號),要求全行業統一思想,明確提出了“統一執行,一步到位”的總體實施方案。
基于上述情況,財政部會計司和保監會財務會計部一起,密切配合,廣泛協調,在立足國情,借鑒國際,深入分析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最新研究成果和對國內保險公司大量實地調研與模擬測試的基礎上,與保險行業專家進行了多次討論并達成一致,發布了《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實施。
問:《規定》主要規范了哪些內容,具有什么特點?
答:這次發布的《規定》主要規范了保險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求保險混合合同在滿足條件時應當進行分拆。在現行實務中,保險人簽發的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保險混合合同,不論是否能夠單獨計量和區分,均未進行分拆而統一認定為保險合同。《規定》明確規定:在能夠單獨計量和區分時應當首先進行分拆,分別確定為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進行處理;不能夠單獨計量或區分的,應當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
二是要求認定保險合同時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保險人簽發的含有保險風險的合同,目前均未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只要轉移了保險風險就認定為保險合同,確認保費收入。《規定》要求需要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合同,應當在合同初始確認日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測試重點是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可能導致保險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認定為保險合同,收取的保費確認為保費收入;未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不認定為保險合同,收取的保費不確認為保費收入。
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保險人目前均按照法定精算規定進行計量,將會計準則與監管要求合為一體,難以實現公允地反映保險人的負債狀況和經營業績。《規定》明確要求保險人以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進行計量,同時考慮邊際因素和貨幣時間價值;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日,保險人不應當確認首日利得但應當確認首日損失;保險人在確定折現率、保險事故發生率、退保率、費用率、保單紅利等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假設時,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可獲取的當前信息為基礎確定。
上述內容主要表現為三個特點:一是充分借鑒國際最新研究成果并切實考慮我國現行實務做法;二是適當分離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從監管精算規定回歸公認會計原則,可以向投資者等提供更加具有決策有用性的會計信息;三是保費收入確認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計量等內容,實現了與其他會計準則的內在邏輯一致性。
問:《規定》的出臺具有哪些方面的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答:《規定》的發布實施,從長遠來看,對于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和保險會計水平的規范提升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促進保險行業結構調整,增強保險業核心競爭力。保險行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發揮著社會穩定器的功能。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保監會一直在引導保險行業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先后印發了《關于加快業務結構調整 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09]11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結構調整 轉變發展方式 促進壽險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09]84號),就保險行業加快業務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回歸風險保障本質等積極進行引導并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引入保險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能夠科學地認定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真實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面臨的保險風險和金融風險,合理評價風險保障產品和投資理財產品的發展程度,衡量保險保障功能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的積極作用,引導保險公司進一步調整業務結構,增強保險業核心競爭力,落實保監會有關“防風險、調調構、穩增長”的要求,促進我國保險業和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二是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增強保險會計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資者對保險公司的價值評估和監管部門的風險監管。《規定》建立了易懂、可比、客觀的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概念框架,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合理估計、符合市場實際的折現率、風險邊際的顯性化,以及對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相關信息更加全面、充分和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僅可以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企業價值,也有利于監管部門更加清晰全面地評估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各項風險,提高風險監管水平和效率。
三是有利于適當分離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推動保險會計規范提升。妥善處理和協調解決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的關系,一直是困擾國內外金融保險行業的難題,也是二十國集團(G20)和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正在研究的重要內容。《規定》立足國情、借鑒國際,建立了保險合同準備金會計計量原則和要求,有利于我國在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相互分離方面積累和總結經驗,并通過相關實踐鍛煉和培養保險會計和保險精算人才,推動我國保險會計的規范、提升和發展。此外,保險合同準備金會計處理與監管要求的相對分離,有利于維護會計準則體系的完整性和獨立性,對于解決其他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的不同,也具有很好的行業示范效應。
四是有利于消除A+H股上市保險公司年報差異,降低我國保險公司境外籌資成本。《規定》的發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有利于保險公司在A+H股年報中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做出相同的會計估計,對于消除A+H股年報差異、降低境外籌資成本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實現保險公司境內外編制一套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一份審計報告,有效降低保險公司境外籌資成本,推動會計師事務所境外執業,維護我國經濟和信息特別是金融保險信息安全。
五是有利于提升我國保險會計地位,增強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目前,應G20峰會的要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正在制定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會計準則,其中主要內容是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規定》有關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等內容,可以說是處于世界領先水平,它的發布實施,將使我國能夠掌握第一手數據資料和實踐經驗,鍛造一批優秀的保險會計專業人才,有助于我國通過與IASB持續趨同工作機制,直接參與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制定,施加我國影響,在新一輪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切實維護我國保險業乃至國家利益,從而在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制定方面占據主動,提升并贏得話語權。
問:《規定》的發布實施,是否將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和償付能力狀況產生影響?
答:《規定》的發布實施,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償付能力狀況總體業績影響不大,根據模擬測試結果,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執行《規定》后,凈資產和凈利潤會有所增加。
一是產險公司保費收入規模基本不變,壽險公司保費收入規模略有下降。保費收入口徑的變化,真實地反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障業務狀況,并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實際業務規模的減少,對公司的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規定》的發布實施也不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
二是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有一定程度減少,凈資產、利潤總額和內含價值會有一定程度增加。為準確掌握《規定》的出臺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業務結構可能產生的影響,財政部會計司和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自今年8月份開始選擇了46家保險公司進行模擬測試。模擬測試結果表明,《規定》的發布實施,除個別公司外,對保險公司整體業績影響不大,凈資產總額和凈利潤總額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長。《規定》的實施可以改善長期保險合同利潤實現的時間分布,從而增強股東利益的貨幣時間價值效應,有效降低保險公司在發展初期的股東增資壓力和資本占用成本,對保險公司內含價值的增長將產生持續的積極影響。
三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保持穩定。根據會計規定與監管要求相分離的原則,保險公司評估償付能力時,繼續按照保監會制定的法定精算標準計算保險合同準備金,不適用《規定》有關保險合同準備金的計量原則。因此,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會因《規定》的實施而發生變化,也不會因為實施《規定》而導致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要求降低。
問:財政部和保監會對貫徹落實《規定》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自保險公司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實施,時間緊、任務重、標準嚴、要求高。各保險公司、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各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等部門要積極行動起來,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確保《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第一,保險公司應當統一思想認識,精心組織安排,有效貫徹落實。保險公司應當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保險業結構調整和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角度,充分認識有效實施《規定》的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保險公司應當從大局出發,從細節著手,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機構和有效實施機制,成立以公司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實施工作組,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和研究討論,深刻領會和完整準確把握《規定》的內涵和要求,積極推進保險業貫徹落實《規定》的各項內容。嚴禁保險公司利用會計政策變更之機,濫用會計準則賦予的會計職業判斷,操縱公司利潤。
第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對保險公司2009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應當在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基礎上,客觀評價保險公司在保險混合合同分拆、保險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方面是否符合《規定》要求,財務報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充分公允,據此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各財政部門和各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協調,認真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財政部會計司將會同保監會財務會計部等部門和單位成立聯合工作組,對保險公司執行《規定》進行指導和動態監控,及時研究執行中的相關問題,加強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確保《規定》有效實施到位。各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做好統一協調和部署工作,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相關工作要求,加大宣傳培訓和技術支持力度,及時調整有關監管制度和政策,積極做好監督檢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各方在貫徹落實《規定》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會計司和保監會財務會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