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高管的任職資格將受到新門檻的限制。11月19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首次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與高管的任職相掛鉤———如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保監會可以責令暫停高管職務。
學歷工作履歷成硬條件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上到總公司的董事長,下到支公司的總經理助理,都要求是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高管從業年限方面,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或者經濟工作10年工作經歷;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應當從事金融工作8年或者經濟工作10年。
征求意見稿還首次明確要求各級分公司高管的任職條件: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以上高級管理人員需有5年任職經歷,以及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也要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提高高管任職門檻主要是為了提高保險從業高管的整體素質。”保監會有關人士表示,“前幾年保險業快速發展,對保險高管學歷和從業年限的要求比較松,由于機構快速膨脹,競爭加劇,暴露出不少違規以及惡性競爭事件,此次調整同樣將業務違規和公司治理不善直接和高管任命掛鉤,并對高層頻繁跳槽進行監管。”
高管遭罰或將影響前途
償付能力是近兩年的監管重點。今年初,保監會發布《關于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償付能力成為衡量保險公司綜合實力的準線。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公司,保監會將限制高管的薪酬。
此次征求意見稿更將高層任職和償付能力聯系起來,遠非此前限薪那么簡單。如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或涉嫌嚴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或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資金,保監會可以責令暫停高管的職務。也就是說,如果早先運用該規定,因違規資金運用而受到保監會處罰的大眾、安信等公司高管或將易主。
此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不準擔任保險公司高管。受到保監會警告或者罰款未逾1年、5萬元以上罰款未逾2年、10萬元罰款未逾3年,以及申請任職前2年內受到保監會警告或者罰款兩次的人員也不能擔任保險公司的高管。此前,在友邦任職遭罰的前上海分公司總經理最后輾轉擔任平安人壽的高官,這樣的情況有望隨著新規的出臺而杜絕。
業內人士指出,這一規定將可以有效防止違規高管在各家公司間的跳槽流動,因為高管將直接對保險公司違規行為負責,一旦被處罰會影響未來的職業發展,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減少保險高管的違規行為。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此前透露,保監會還有意完善高管人員不良記錄檔案,通過建立黑名單來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