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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永安財險2007年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不符合《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保監會對其做出了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全文:
保監罰〔2009〕7號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受處罰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南二環西段60號永安大廈11層
法定代表人:張東武
經查,你公司2007年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不符合《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2007年準備金合計少提2.15億元,由此導致2007年末償付能力充足率由-184%虛增至-151%,20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虛增2.15億元,2007年稅前營業利潤虛增2.15億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和第一百四十五條“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規定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我會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保監會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行:中信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賬號:7112410189800000130)。逾期,將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保險小知識:
償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保險公司為吸收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有關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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