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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因銀保虛列營業費用被北京保監局罰10萬元,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全文:
京保監罰[2009]1號
受處罰單位: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3號平安大廈14層
主要負責人姓名:廖剛
2008年9月9日至12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2008年1月至8月銀郵代理保險業務進行檢查。經查,你單位存在虛列營業費用、業務和財務數據不真實,與不具備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銀行網點開展業務及銀郵業務內控制度不合理、執行不到位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122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65條及第67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147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99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警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京保監告[2008]28號),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你單位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賬號:7112410189800000517),并將繳款憑證的復印件交我局法制處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北京保監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