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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保以大股東身份發言,當然會提高富通股東們在談判過程中的地位。同時,平保當然可以考慮收購富通的資產,但單一最大股東的身份不能使其在收購時獲得特殊權利。
面對一波三折的富通分拆事件,富通中小股東究竟是怎樣全力維權的?富通中小股東對單一最大股東的 ( )的“低調”有什么呼吁?富通事件對中國機構境外投資又有什么教訓?就這些市場關心的問題,《第一財經日報》昨日專訪了富通中小股東律師代表Laurent Arnauts。
《第一財經日報》:在比利時是否有相關法律明文規定,未經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投票通過,企業不能擅自拆售?
Arnauts:根據比利時法律的規定,公司自身只有作出非常重要的決定時才需獲得股東的同意,如改變公司名稱或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等。公司可以自行增加章程,明確指出哪些行為必須獲得股東批準同意。而富通公司章程的第14條明確提出,公司在出售相當一部分公司資產前,需獲得股東批準。
《第一財經日報》:股東權利受損時,股東應如何保護自身權利?在比利時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幫助股東保護自身權利?
Arnauts:當法律或公司章程被違反時,股東可以要求保護自身權利。如在富通案中,股東可以展開司法行動,以維護實踐的公正性;如果有可能,股東可以爭取獲得賠償。通常情況下,比利時法庭會以獨立方式進行判決,以保證法律能得到充分應用。然而,在富通事件上,我們看到的仿佛是比利時政府試圖影響司法程序。事實上,布魯塞爾上訴法院最終保護了富通股東的權益,而且政府由于其作出的遭到指責的行為而辭職,也說明對股東權利的保護是有效的。
《第一財經日報》:當富通各小股東都在“維權道路”上表現得非常積極時,平保作為富通單一最大股東,卻始終顯得十分“低調”。對此你怎么看?
Arnauts:平保在富通事件上幫助到了小股東,明確表示贊成股東大會投票表決決定富通的去向。至于平保的其他舉動,我們就不得而知了。當然,平保作為富通單一第一大股東,如果能給予一些非常積極的示意,對一直堅持“戰斗”的小股東來說會很有鼓舞性。平保如果愿意的話,現在仍可以發揮很大作用。如果平保以大股東身份發言,當然會提高富通股東們在談判過程中的地位。同時,平保當然可以考慮收購富通的資產,但單一最大股東的身份不能使其在收購時獲得特殊權利。
《第一財經日報》:像平保這樣的企業,在今后投資比利時等地區中,會不會遇到相同的問題而無法很好地保護自身權利?
Arnauts:富通的情況相當特殊,它發生在比利時爆發金融危機之初。比利時政府當時鑒于形勢緊急,反應過度,以致拋開富通管理層和股東的利益。這樣類似的錯誤將來并不太可能會再次發生,無論是未來對于比利時金融機構的投資,還是對于比利時其他企業的投資。
《第一財經日報》:如果明年2月的股東大會投票結果與此次股東大會投票結果一致,對比利時政府、富通及其股東、巴黎銀行的影響分別會怎樣?
Arnauts:同荷蘭政府、比利時政府及法國巴黎銀行(包括平保在內的其他潛在買家)等協商出一個更好的交易方式,都會導致更高價格及部分資產的恢復(如保險業務),或恢復到“老”富通的獨立存在(除去荷蘭銀行,因為現階段其很難被富通消化)。但一個更好的交易能夠創造出更多價值及富通更好的前景,也更可能被富通股東所接受。然而,現在的交易很可能被最終否定,進而使比利時政府不得不尋求新的解決方式以避免進一步的法律訴訟,并避免交易最終終止(現在僅暫停而已)及索賠。而法國巴黎銀行即使最終沒有獲得購買富通的權利,也不太可能獲得賠償,因為它本身就知道自身違反富通的公司章程。
《第一財經日報》:在等待最終投票的兩個多月時間里,富通的股東會有什么舉動?
Arnauts:富通的小股東將努力為獲得更好的交易方案而協商,在要求并達到終止當前交易的目標后,這將成為富通小股東的首要目標。富通小股東將與由布魯塞爾上訴法院任命的專家小組合作確定富通資產的公允價值,而不是其被非法出售時的價值。
《第一財經日報》:平保投資富通及富通事件對中國機構境外投資來講,應有哪些經驗教訓,尤其在法律上的?
Arnauts:我認為,平保同其他小股東一樣,投資富通是一個非常合理的行為。富通在包括比利時在內的整個歐洲都享有很好的聲譽。然而,金融危機的爆發反映出金融機構整體缺乏完善法律規定等現象。這也暴露出短期市場波動僅有利于獲得利益最大化的短期經營管理,但最終將犧牲企業及現有股東的利益。 相關平安索賠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