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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降低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收取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新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根據通知,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1.8%。降為1.6%。收取;其他財產險業務、人身意外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1.9%。降為1.7%。收取。
對長期人壽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1.1%。降為0.9%。收取;對長期健康保險業務,由按保險公司年度自留保費收入的1.0%。降為0.8%。收取。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業務、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計劃生育保險業務和農業保險業務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其中,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經營的對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產業在生產過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災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保險業務。
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由按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1.5%。降為1.2%。收取。其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每年每家機構不低于800元,保險經紀機構的保險業務監管費每年每家機構不低于1200元。對從事保險兼業代理的機構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此外,保監會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標準,仍按每年每個代表處2萬元執行。對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的受托管理業務,按營業收入的0.5%收取保險業務監管費,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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