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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萬云
僵持之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關國亮一案開庭之際,距案發其實已經兩年。
11月25日、26日,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關國亮案一審開庭原定的兩天時間,到11月26日晚上6:30休庭時,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人舉證階段告一段落。至記者截稿時,該案庭審還沒有結束,該案將擇期繼續開庭審理。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公訴人身份指控被告人關國亮涉嫌犯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罪,同時指控另一被告人馬躍涉嫌犯職務侵占罪。關國亮與馬躍均當庭否認。
在公訴人舉證期間,兩被告和被告的律師都對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質證。公訴人舉證和質證的焦點始終圍繞著“300萬”和“2.61億”兩個數字的來龍去脈而推進。
焦點之一:300萬涉嫌職務侵占?
在公訴人的指控中,被告人關國亮與被告人馬躍合謀于2003年6月至8月間以被告人馬躍幫助新華人壽拉了一筆大額保險業務以及其實際經營的上海策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為新華人壽提供股票咨詢等名義,獲取了新華人壽保險公司資金人民幣300萬元。公訴人列舉的證據主要集中在策衡公司、馬躍究竟有沒有提供過咨詢和幫助,提供過多少幫助。
而被告人關國亮和馬躍的陳述與公訴人指控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這是公司與公司之間商業合同行為,并非個人行為;是以咨詢費用為由,由于馬躍為新華人壽發展所做的工作,300萬元是應得的,且咨詢費沒有歸個人所有。
據了解,根據現行《刑法》第271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達到一定數額的犯罪行為。
焦點之二:2.61億事關挪用資金?
在公訴人對關國亮的指控中,還有一條是挪用資金罪。根據現行《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犯罪行為。
公訴人通過大量的證據指控關國亮在2003年5月至2004年間共三筆合計挪用2.61億元新華人壽資金給其兄、弟所在的華瀛、貫通等公司。關國亮挪用資金一案,在此次庭審公訴書中的2.61億元數字,與此前所傳的關挪用130億元新華保險資金,有較大的出入。
據了解,關國亮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監視居住,2007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又因職務侵占罪于2008年2月2日被公安機關逮捕。在2008年6月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起訴時,認定挪用資金6.5億元,但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退回公安機關一次,兩次延長審查期限,最后到向法院起訴時認定該筆資金已縮小到2.61億元。
關國亮在法庭陳述中,強調先說明全部資金往來的明細,認為這是事實的背景。關國亮陳述意見包括自己在新華人壽、大股東單位東方集團、東方財務公司所任職的過程,東方集團下屬一系列公司成立的背景。在他的陳述中,華瀛屬于東方集團下屬的孫子公司或有股權關系的公司,而東方集團與新華人壽多年來有多筆、大量的資金往來,被指控的資金往來只是拆借,并未以此謀取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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