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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版專稿 記者 鄧美玲 保險公司高管工資歷來是一個敏感話題,而最近保監會主席吳定富稱,據初步測算,截至6月底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個別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對于部分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監會決定用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資金運用渠道等方式改善償付能力。
7月上旬,保監會發文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在公司治理報告中須向保監會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權收益等相關內容,以加強董事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監督。保險公司董事會需每年向股東大會和監事會提交董事盡職報告,以加強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管考核。
事實上,有關保險公司高管工資的限制從不是新鮮事,2007年,五大國有保險公司均收到保監會發出的一份關于印發《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并同時附上了相關暫行辦法。在這個《辦法》中,保監會對國有保險公司的高管薪酬設置了一個上限,并且規定國字號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基本薪金與公司其他負責人的基本薪金應保持“合理差距”,負責人的年度薪酬增長率也應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長率。但是非國字號保險公司高管工資如何限定卻并未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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