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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曉紅
償付能力未達到100%的公司,將面臨限制向股東分紅以及停止新業務開展,甚至被接管等懲治措施。
7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了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8]1號,簡稱《規定》)。這份醞釀8個月之久的《規定》,即將于9月1日實施。
中國保監會主席助理、新聞發言人袁力透露:“現在償付能力合規的保險公司占87%,大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而一些中小保險公司(未達標)因為業務發展太快,前期投入較大,保監會要求其盡快增加資本金,防范風險。”
這意味著,13%的償付能力不合規險企必須在兩個月不到的時間里,完成增資擴股。否則,也許將面臨九類監管措施。在此背景下,眾多險企紛紛注入“資金血液”。
九項懲治措施
袁力表示,《規定》作為償付能力監管的綱領性文件,其出臺標志著 “我國保險監管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將增強行業抵御風險和自我發展的能力”。
保監會財會部財務監管處郭菁解釋說,《規定》建立了與國際趨同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一方面,《規定》要求償付能力評估、報告、管理、監督都以風險為導向。另一方面,建立了動態償付風險監測、防范體系。《規定》確立了由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組成的償付能力報告體系,并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從而可以使監管部門可以及時監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情況,采取監管措施。
不過,“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郭菁表示。
《規定》要求,保監會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即“不足類: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Ⅰ類: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之間;充足Ⅱ類: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而對于不足類公司,《規定》表明,保監會將采取一項或多項監管舉措,如責令增加資本金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轉讓保險業務或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接管;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等。
郭菁說,“《規定》發布后,保監會將會采取多種措施落實下去,包括出臺配套制度,明確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的評估標準,加大監管力度等。”
增資潮
其實,自去年12月初中國保監會發布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 (征求意見稿)》(簡稱 《征求意見稿》)至今短短8個月的時間里,已經有18家保險公司獲準增資,一股增資潮已然掀起。
資料顯示,在《征求意見稿》公布之際,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太平洋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即由原來的2億元增至5億元;有3家中小保險公司在去年12月份獲得增資批復,2008年之后,每月更是以兩三家的數量進行增長,僅4月份就有5家保險公司被批準增資。
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新近增資的一員,其引入資本金近10億元,創下同期開業壽險公司單次增資最高紀錄。增資后公司達到14.075億元的總資本,也為同期開業壽險公司之最。
據透露,長城保險此次增資的10億,等于是其股東和董事會將原定于2011年完成的15億資本金計劃提前在2008年基本完成。
“就目前業務規模來說,增資后償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接近600%。”一位長城人壽相關人士說。
長城保險計劃今年開設兩家分公司,已經初步確定地點,下半年將完成籌建工作。另外,今年累計要開設50家三、四級機構。
然而,“增資有很多原因,補充償付能力乃其重要原因之一,現在有很多公司視其經營情況,提前增資;至于保監會何時公布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尚在調研之中;下一步還需出臺明確最低評估標準的配套制度。”郭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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