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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謝聞麒 北京報道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10日簽署2008年第1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公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要求該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境內商業保險公司(包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規定》總體上要求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險公司包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均應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償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規定》建立了與國際趨同的、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框架。它要求在償付能力的評估、報告、管理、監督各方面都以風險為導向,確立了由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組成的償付能力報告體系,并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使監管部門可以及時監測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變化情況。
《規定》首次提出,保監會將根據償付能力狀況把保險公司分為三類: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
《規定》要求保監會對三類公司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對于不足類公司,規定了九類監管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停止新業務、責令拍賣資產、限制資金運用渠道、調整高管人員、接管等。對于充足I類公司,保監會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袁力表示,從目前償付能力評估分類的情況看,國內產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總體樂觀,那些占市場份額大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均很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