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險公司應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2:2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張泰欣 北京報道 保監會近日下發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征求意見稿還對最低資本確定規則、監管指標、分類監管、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并表評估、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編制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建立包括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和資本管理在內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體系。 在綜合評價償付能力風險的基礎上,保監會將把保險公司分為不足類、關注類和正常類三類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其中,不足類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關注類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正常類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