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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任命總精算師須經核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02: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盧曉平 昨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明確表示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總精算師職位。該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精算師,是指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精算以及相關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而中國保監會依法審查總精算師任職資格,并對總精算師履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總精算師。 據悉,總精算師應當具備誠實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從事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險行業內擔任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是取得國外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3年以上此款規定的條件,但應當經中國保監會考核,確認其熟悉中國的保險精算監管制度,具有相當于中國精算師資格必需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據悉,總精算師對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并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及時報告保險公司的重大風險隱患。總精算師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非法干預,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總精算師有權參加涉及其職責范圍內相關事務的保險公司董事會會議,并發表專業意見。 另外,其要參與公司制定股東紅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紅保險等有關保險產品的紅利分配方案;參與資產負債配置管理,參與決定投資方案或者參與擬定資產配置指引;參與制定業務營運規則和手續費、傭金等中介服務費用給付制度等非常重要的事件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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