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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高管違約跳槽被判賠13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11:47 中國保險報
據新華社報道 遼寧省沈陽市一家保險公司的高管李某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合同跳槽到另一家保險公司。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定,李某一次性給付原公司違約金13萬余元。 李某在原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屬涉密崗位工作人員。根據該公司規定,在單位承保、資金運用、產品開發等掌握商業秘密崗位工作的,員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單位,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支付賠償金、違約金等。 去年6月,李某因各種原因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未得到批準,不過她還是跳槽到當地另一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工作。 原公司認為,李某已工作近三年,合同還有三年才到期,還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她在沒被批準的情況下仍跳槽到有競爭關系的另一家公司,構成違約。原公司遂要求李某賠償。 李某沒有回應賠償要求。不得已,原公司向沈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裁決李某向原公司支付違約金12萬余元。李某不服,起訴到法院。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與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合法有效,現其未經同意,擅自解除合同,且沒有經過脫密期就立即到另一家保險公司工作,已經違反約定,必然給原公司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要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最后裁定,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李某一次性給付原公司違約金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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