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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須定期披露投資資產構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5:28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監會發布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保險公司須定期披露投資資產構成 證券時報記者鄭曉波 本報訊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文件詳見A10版),對上市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詳細規定。 《特別規定》明確,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保險公司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另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保險公司的,上市公司保險業務的信息披露也應當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特別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會計數據、財務指標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已賺保費、投資資產、未決賠款準備金(非壽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非壽險)、賠付支出;已賺保費增長率、投資收益率、綜合成本率(非壽險)、綜合賠付率(非壽險)及退保率(壽險)。 同時,保險公司在按照有關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準則及編報規則的要求對相關經營情況進行回顧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經營狀況與成果分析;賠付支出、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情況;準備金計提情況;投資資產情況;再保業務情況;償付能力狀況。 其中,“投資資產情況”應披露的內容包括:公司投資政策、投資資產構成,并分析其變動情況及原因。投資資產應按投資對象和持有目的進行分類,根據投資對象分類時,應分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定期存款、債券、基金、股票、基礎設施投資、貸款及其他資金運用方式;根據持有目的分類時,應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貸款及其它。 《特別規定》明確,保險公司應當按主要險種類別及賬齡披露報告期末應收保費構成。應收保費中如有持有保險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予以說明。保險公司應當按主要分保公司及賬齡披露報告期末應收、應付分保賬款金額。應收分保賬款中如有持保險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予以說明。 在保險公司發生特定項目或股權投資時,如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商業銀行等情況,《特別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另外,當國家、政府主管部門頒布有關保險行業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規,可能對保險公司的市場環境、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率、匯率、資金運用限額、市場準入等政策,《特別規定》也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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