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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審計或有造假行為的保險公司高管將被撤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15:21 法制晚報
近日,保監會公布了《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草案,作出如上規定并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期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期中審計實行周期制,前后兩次期中審計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年。保險公司應當在其離任后及時實施離任審計。 被審計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有拒絕、阻礙審計,或轉移、隱匿、偽造、毀棄審計所需的資料或證明材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并可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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