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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后不投保交強險不貼交強險標志將受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10:24 遼沈晚報
另外,7月1日前已購買的“三責險”且保單未到期的,同樣有效,上路行駛時應攜帶保險單備查 本報訊 記者吳新星實習生苗青報道 “十一”之后,機動車不保“交強險”,上路將被扣車,不貼“交強險”標志的也將被罰款。 昨日,遼寧省公安廳交通安全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省監管局聯合下發《關于辦理和查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省交管局事故對策處副處長武昕告訴記者,交強險制度從今年7月1日起已經開始實行,目前,全省已經有18萬臺機動車進行了“交強險”保險,但是,全省共有330萬臺注冊車輛。 7月、8月、9月三個月份作為宣傳和教育的階段,并未有處罰的舉措。但是10月之后將強化管理,對于違規的車輛要采取一系列的處罰措施。 《通告》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會在全省范圍內,對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情況進行檢查。 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的,警方將予以處罰。 【《通告》解讀】 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強險,強制性如何體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應該依照規定,到經國家保監會核準具備從事“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按規定投!敖粡婋U”的,有什么處罰?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有“交強險”標志,違反規定的有什么處罰? 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補辦相應手續,可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其他處罰措施如何? 嚴禁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交強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交強險”標志。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已經購買了第三者險的駕駛人應該怎么辦? 2006年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駕駛人必須隨身攜帶保險單備查。保險期滿,應及時投!敖粡婋U”。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如何確定的?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5 0 0 0 0 元1 0 0 0 0 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8 0 0 0 元 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 6 0 0 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2 0 0 0 元 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4 0 0 元 (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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