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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的車將兒子撞殘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9:29 水母網
【來源:水母網】 水母網9月18日訊(記者 劉暉通訊員夏榮德)母親的車撞了自己的兒子,保險公司以雙方為家庭成員為由不予賠償,近日,萊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萊陽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34059元。 2004年3月9日,萊陽市的王某為自己的一輛營業性貨運車購買了包括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4個保險項目,期限為1年。 同年6月16日,王某所雇駕駛員高某駕駛該車右轉彎時發生側翻,致當時在車下指揮車輛的王某之子蓋某九級傷殘。蓋某因此受到的損失共計4.2萬多元。之后,王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遭拒,遂告上法庭。 在庭審中,對于保險條款第6條約定的被保險人及本車駕駛人員的家庭成員的傷亡不予賠償條款中的“家庭成員”的解釋,出現兩種意見。王某認為“家庭成員”應以共同居住為標準,自己和兒子是各自獨立的家庭戶,保險公司應理賠;保險公司則辯稱“家庭成員”應以血緣關系為準。最終,萊陽法院根據《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做出對弱者王某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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